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06720472 上传时间:2019-10-16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新探 【摘要】 “司法与行政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意义。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建立,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出了愈来愈高的保护要求。本文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整合执法主体、理顺执法职能、强调程序正当和加强执法措施等方面入手,设计了近期方案和中远期方案,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逐步完善提供可资探讨的新模式。最后文章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进行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专利法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初即采取了司法救济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方式

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及时性、专业性等优势,但亦不排除当事人选择司法救济的可能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多元化的深入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外侵权、假冒产品的制造水平愈来愈高,扩散速度也愈来愈快,对比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保护需求。然而就当前状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执法协作不畅、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手段缺乏、执法能力有限等问题,权责统一、公信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亟待建立。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健全,当置于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整体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之中。其中,反垄断领域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先行探索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域内外效力,或可作为借鉴。

3、另外,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工作已于2014年全面启动,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4月2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草案在行政执法方面提出了诸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等新举措,这些举措是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建设的一次大胆尝试。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并指出应“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在第三部

4、分系统规定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亦是其题中之义。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设置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目前,职能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机关大致包括知识产权局系统、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商标局)系统、商务部系统、版权局系统、新闻出版系统、文化部及其所属文化执法大队系统、农业林业行政管理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系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海关系统等。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机构的职责也较为明确,加之行政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对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这种条块分割、分散管理的形式在职权细致分配的同时,也出现了职能交叉、

5、重复管理和灰色地带的行政弊端。因缺失统一的执法协作机构,多元、多层级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严重影响了各职能机构间的横向交流与配合,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效率难以提高。这种局面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威,导致了执法力量重复建设且执法效果欠佳,也间接造成了国际社会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行政执法制度的质疑和诟病。此外,与著作权行政执法、商标行政执法以及海关执法相比,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并无国家层面的执法机构,这不利于各地执法力量的沟通与协调,亦不利于打击重大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或将影响专利权的保护水平,乃至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 当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根

6、据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需求,顺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整体趋势,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分阶段、逐步推进。本文从整合执法主体、理顺执法职能、强调程序正当和加强执法措施等方面入手,设计了近期和中远期两套方案,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贡献。 二、近期方案: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国务院行政部门中的综合配置 相对集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并不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类别,只是规范和变更了行政执法的主体。其核心是实现行政执法权从中央到地方的重新配置,将部分执法权从地方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分立出来,单独划归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该制度有利于实现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

7、、增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履职能力、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还需注重协调部门间的关系,整合经济环境和地理要素,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秩序、有成效地运行。相对集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尚未突破现有的行政体制框架,也未扩大行政执法权,只是对行政执法权的配置作出了新的调整。它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而且是有先例可循的,变革阻力相对较小。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的配置呢? 1、商标和著作权领域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总领全国的商标和版权工作。国家商标局除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外,尚负有依法保

8、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职责,并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有天然的执法优势和执法力量,在实践中,其在商标执法方面职能的发挥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2013年,国家商标局领导全国工商系统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全年共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31万件、涉案金额11.21亿元,捣毁侵权和制假售假窝点1786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件、涉案金额2.8亿元。同时,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稳步推进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实现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商标局相比,国家版权局除同

9、样负有版权执法监督之责外,还在版权管理司下内设执法监督处,并发起多项专项行动,切实有力,颇富成效。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三季度,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将打击侵权盗版“剑网”行动与“净网”行动同步推进,互相结合,互相促进,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净化了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商标和著作权领域已基本实现了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的有效配置,无须另作调整。 2、专利领域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所属专利局负责全国的专利工作。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众多且十分必要,但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重点却仅仅在于会同有关部

10、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与国家商标局及国家版权局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主导地位和关键作用明显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也同样表明,专利行政执法权在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配置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成效,削弱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行政打击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会对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全国专利战略的实施以及创新驱动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欲改变此种状况,当务之急就是要在专利领域实现行政执法权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有效配置,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部分本该由各地方专利行政部门行使的打击专利侵权、规范专利实施的行政权力收归国家知识产权

11、局统一行使。而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专利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更强,因此在判定专利侵权与否时,更需要专业人士与专业机构的多次比较、论证、辩论的辅助,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专利人的权利,而这些是地方专利行政部门无法提供的。这一权力配置的具体实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明确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协调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开展重大专利执法活动和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的职责。这一权力并非凭空而生,也并未突破既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尽之责。就目前状况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负有开展相关专利执法工作之责,但这一职责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明确,相应的人员、机制与配套措施也并未到位,导致其在实践中

12、形同虚设。 当然,对上述所谓“重大专利执法活动”和“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的范围应加以限定,以抑制权力泛化后的寻租和腐败。以“对全国有重大影响”作为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权的必要条件较为适宜,不仅提供了一个较为量化的标准,也清晰界定了中央与地方执法权的边线,防止权力重叠与交叉造成的执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执法措施加以明确,既足以应对专利侵权的特殊状况,又不可超出现行法规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制。当然,针对他人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查后即可决定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另外,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

13、,在确定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后必须设定司法救济机制,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的,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并审查。 第二阶段,下设专利执法处,赋予其调查、查处专利领域进出口或涉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力。下设的执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专利执法决定进行复审。其中,专利执法处的职责应与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相区别,其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限于进出口、涉外两方面,国内执法部分不在其中;且此类案件须对全国(市场、行业)有重大影响。 专利执法处调查、查处专利领域进出口或涉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申请启动,此申请可由权利人

14、主张,也可由海关系统报送。专利执法处对于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也可持续关注,以及时发现专利侵权隐患,避免重大损失。专利执法处内设专家组,由知名法律、技术专家组成。执法程序启动后,先由专利执法处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权属清晰且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专利执法处可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是涉及艰深技术领域的案件,应报送专家组出具意见,如无特殊理由,专家组的意见应得到尊重。针对他人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专利执法处在初查后即可决定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 行政决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于15日内向执法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作出后,利害

15、关系人再次提出异议的,可于3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也可自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决定生效后,应由专利执法处负责执行。执法处应下设专利执法队,并对之进行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让其负责对执法处作出的或经救济程序后依然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具体执行事宜。 第三阶段,明确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组织全国专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的职责,同时指导、监督地方专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如此,方可在中央层面和战略视角将专利权合理规划与科学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全面提高专利成果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这对于掌握专利动态、保护创新成果、明晰专

16、利权利和义务、促进专利应用和传播都具有重要意义,或将有秩序、有成效地推动我国建设专利强国的步伐。 三、中远期方案: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对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当“跨部门合作”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种常态时,当各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联系的必要性和频繁性不断增强时,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常态化机构,使各行政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建立相互协作和主动配合的良好关系,从而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实现共同预期目标。 根据2007年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二,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这些部门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反垄断任务的要求,也可有效避免反垄断职权被滥用;但同时也产生了执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