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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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6】圣律意字初第05号致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部: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单位及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仅就贵单位拟与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提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上游段)初步设计及技施阶段工程设计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仅就贵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单位参考: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

2、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2)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SG201608100075);(3)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4)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5)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6)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7)中标通知书(并建标字设计2016116号);(8)关于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南沙河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发改审批发2016250号)。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

3、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对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意见1、通过审查,本律师事务所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2、设计人要求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时,应当提供对应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3、未约定情势变更、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调整履行情况下的免责。四、声明与承诺1、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贵单位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在本法律意见出具后,贵单位发现新的材料证据,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材料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2、本法律意见书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2016年12月21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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