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及办公耗材-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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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管201132号 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及办公耗材管理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学院各单位: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及办公耗材管理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及办公耗材管理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确保学院的资产完整高效、防止资产设备流失和损坏,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提高利用率,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发201036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院所有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均在此办法范围内。第三条 凡因管理不当、玩忽职守、人为

2、丢失的低值耐用物品均按原值照价赔偿。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四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部门和资产管理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能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勤俭办学,自制独特教学科研设备,成绩突出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三章 赔偿第五条 因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原价的 100% 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

3、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程度酌情减轻赔偿。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

4、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第八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由第一责任人(设备领用人)进行赔偿;第一责任人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对其他责任人追溯。 第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程序。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

5、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设备科和财务部备案;2.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院所有。 第十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额度的计算。(一)使用年限的规定1.03 类(仪器仪表类)和 07 类(卫生医疗器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 5 10年;(确定使用年限) 2.05 类(电子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 5 年; 3.04 类(机电设备类)仪器设备,使用年限 510 年; 4.09 类(标本模型类,不包括珍惜标本),使用年限 5 年;5.珍稀标本使用年限每增加 5 年,赔偿金额递增10%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1.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已使用年数&

6、#247;规定使用年限×设备原值。2.已超过使用年限还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按原值的10%进行赔偿。(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额度标准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备科和财务部共同划定。 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收取办法 仪器设备赔偿金由总务部设备科负责催交,交纳赔偿金期限为五个工作日,逾期不交者由财务部直接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 附件: 领用单位领用人电话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损坏时间 年 月 日丢失时间年 月 日事故责任人损坏丢失金额 损坏情况 丢失情况损坏原因丢失原因设备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所属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仪器设备使用损坏、丢失登记表主题词:学校 高等教育 资产 奖惩 办法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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