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海事公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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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国际海事公约,3.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 3.2 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3.3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ITC69) 3.4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10) 3.5 港口国监督程序(PSC) 3.6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3.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ILO),3.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是一个旨在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SOLAS公约每年均有诸多修正案,这些修正安全大多按照“默认程序”生效。,3

2、)该公约共十二章:I 总则;II 构造;III 救生设备与装置;IV 无线电通信;V 航行安全;VI 货物装运;VII 危险货物装卸;VIII 核能船舶;IX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X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XI-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殊措施;XI-2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XII 散货船的附加安全措施。,3.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4)SOLAS74公约制定了众多的公约附则:,(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 (2)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4)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5)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CSS)

3、 (6)船舶装运木材甲板货安全操作规则(CTDC) (7)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IBGC) (8)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BLU) (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10)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11)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12)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14)完整稳性规则(IS规则),3.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5)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适用范围:,该公约仅适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适用于总吨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4、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3.1 SOLAS74-(2)船舶检验与证书,检验的种类,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检验,客船的检验,货船无线电装置检验,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客船安全证书(12个月),货船构造安全证书(5年)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年),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5年),货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3.1 SOLAS74-(3)构造,1、驾驶台对推进器的控制P41,2、驾驶台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 从驾驶台到机器处所或集控室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系统,其中一套应为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台均能直接显示指令和回令的车钟。,3、应急电源 (1)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5、。 (2)船舶横倾达22.5、或纵倾达10或在组合范围内能供电。 (3)供电时间: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 (4)货船救生艇、筏登乘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只需保证3小时。,3.1 SOLAS74-(3)构造,4、破损控制资料 为指导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设有永久展示或随时可用的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船上高级船员应持有包括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5、稳性资料 (1)每艘客船及船长24m以上的货船,应做倾斜试验确定其稳性要素。 (2)应向船长提供: 确证符合有关完整稳

6、性要求; 最小营运初稳性(GM)高度对吃水的变化曲线; 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曲线。,3.1 SOLAS74-(3)构造,6、船舶破舱稳性资料 (1)水密舱壁上的开口数量应减至最少。 (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在驾驶室应给出这些门是开启还是关闭的指示。 (3)为确保内部开口的水密性而设置的门必须是滑动水密门,该门能从驾驶室遥控关闭,也能从舱壁的每一边就地操纵。,7、水密装置的关闭操作 (1)位于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 (2)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割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3)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

7、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3.1 SOLAS74-(4)消防,1、消防员装备(应符合FSS规则) (1)数量:所有船舶至少应有2套消防员装备。客船:在客船每层旅客处所和服务处所所在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和2套个人配备。 (2)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区内应另增加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并应为每套呼吸器配备1只水雾枪。 (3)存放:易于达到之处和随时可用。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多于1套时,储存位置应尽量远离。,2、防火控制图 (1)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作为对船上高级船员的指导(图上标示的内容见P43)。 (2)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的说明应用船旗

8、国官方文字书写并译成英文或法文。 (3)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有1套复制品,永久性置于甲板室外的风雨密的盒子里,便于岸上消防员使用。,3.1 SOLAS74-(4)消防,3、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 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带。 (1)消防泵:按客船和货船的吨级配置如1000吨级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 (2)消防水带:按照货船的吨级配置,如1000吨级以上的货船每30m船长1根的要求配备,并备用1根,总数不得少于5根。 (3)水枪:每条消防水带应配置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 (4)手提灭火器: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足够的手提灭火器。 (5)固定CO2气体灭

9、火系统: (6)国际通岸接头: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应配备1只符合FSS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1、救生艇筏 (1)货船每舷救生艇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 (2)还应配备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钢性救生筏。 (3)如果救生艇筏的存放点距离船首或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1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配备2艘救生筏,一只尽量靠前另一只靠后。 (4)货船应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 (5)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耐火救生艇以替代全封闭救生艇。 (6)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分钟内完成降落和

10、登乘准备工作。,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1、救生艇筏 (7)吊艇索应有足够长度(若配备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吊艇架横张索,在其上设置不少于2根足够长度的救生索),以便船舶在纵倾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时,可使救生艇筏达到水面。 (8)救生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5kn时降落下水。,3.1 SOLAS74-(5)救生设备与装置,2、个人救生设备 1)救生圈 (1)救生圈存放: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 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 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 能随时从其存放处迅速取下,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 (2)货船上配置的所有救生圈中至少有一半应设有自亮灯

11、(液货船上为电池型),其中有2个还应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台迅速抛设。 2)救生衣:货船上至少每人1件。还应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放置在:驾驶台、机舱控制室和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方)。 3)保温救生服:货船上每艘救生艇应配备至少3件保温救生服。 4)其他救生设备: 无线电救生设备; 遇险火焰信号; 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3.1 SOLAS74-(6)航行安全,1、船舶配员要求 1)适用公约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2、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1)所有船舶 1台不依赖于任何动力的标准磁罗经; 1台不依赖于任何动力的方位盘或罗经方位装置

12、; 用于随时按真实值校正首向和方位的装置; 纸海图和航海出版物,或(ECDIS); 1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或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 2)300总吨国际航行船舶、 500总吨非国际航行船舶和客船(无论大小),应配备1台AIS。除此之外,3000GT、10000GT和50000GT以上船舶还有要求。,3.1 SOLAS74-(6)航行安全,3、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1)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的目的。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 2)登离装置: (1) 应提供引航员在船舶的任意一舷都能安全地登离船的装置。 (2)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入口或出口处距离超过9m,应在船舶每舷安装升降装

13、置。 3)引航员软梯 (1)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 (2)避开任何可能的船舶排放孔; (3)水面至入口处的距离超过9m时,应用一个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相连。,3.1 SOLAS74-(6)航行安全,4、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演习 1)船舶开行前12小时之内,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 2)除常规核查和试验外,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序。,3.1 SOLAS74-(7)船舶安全营运管理,1、适用范围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 (3) 500总吨及以

14、上其他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2、安全管理要求 (1) 公司和船舶应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2)船舶应由持有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3、发证 (1)应为每一符合ISM规则要求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2)船上应存有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3)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应为每艘船舶签发SMC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3.1 SOLAS74-(8)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1、船舶识别号 (1)应给每艘1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级以上的货船提供一个船舶识别号。 (2)识别号永久地标记在: 在

15、船尾或船体中部左舷和右舷的最大核定载重线以上,或上层建筑左舷或右舷或上层建筑正面的可见位置。 船舶内部机器处所、泵舱或滚装处所的舱壁上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3) 该永久性标记应清晰可见,与船体上的任何其他标记分开,并应涂成有对比性的颜色。 (4)该永久性标记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或用中心冲头冲制,或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标识船舶识别号的等效方法。,3.1 SOLAS74-(8)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2、连续概要记录 (1)主管机关应向船舶签发一份连续概要记录(CSR)以便在船上提供一份关于船舶历史的记录。 (2)船舶概要记录应包含的内容(P52):船旗国国名、注册日期、船

16、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等。 (3) 对连续概要记录的任何已有记载均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4)船舶概要记录应保留在船上。,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1、适用范围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高速货船)和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 2、缔约国政府的保安责任 (1) 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船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保证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2)缔约国政府应为其领土内的港口设施和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他们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 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1)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后: 向主管当局发送船对岸保安警报; 不向任何其他船舶发送船舶保安警报; 不在船上发出任何警报; 在关闭和(或)复位前持续发送船舶保安警报。,3.1 SOLAS74-(9)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3、船舶保安警报系统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应: (1)能够从驾驶台和至少一个其他位置启动; (2)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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