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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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医疗器械法制管理,第一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概述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权限、程序和原则 (一)监督管理立法概念 立法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的概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医疗器械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法的效力体系 法的效力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不同的形式表现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等级体系。又称为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法律效力

2、实际上是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题。 (四)我国的法律渊源,(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效力的层次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效力层次,概括起来就是: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程序 立法要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一般可分四个阶段: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规律性与意志性相结合; 统一与协调性相结合;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立、改、废相

3、结合; 总结本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立法相结合。,二、药品监督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核心是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形式向系统化发展; (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内容与国际接轨。 三、法律责任 1、违法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违法和犯罪。 违法的四要素:1、人的某种行为;2、对社会造成危害;3、行为人要具有责任能力;4、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法依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2、法律责任 法律责

4、任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一般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 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因此,公民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第二节 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制度P8 一、我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76号令)自20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医疗器械领域内第一部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地位,是中国医疗器械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真正进入了一个依法行政、

5、依法监督的新时期。,条例实施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条例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先后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等局令。同时,起草发布了以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和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等为代表的一批规范性文件,对条例和规章进行了细化。到目前已初步形成“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二、我国医疗监督管理机制 以医疗器械产品为主线,将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制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对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前的管理,分为三层次,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即对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要求和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与监管要求);,二是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管理与控制,主要手段有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许可检查的力度, 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和上市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三是采用了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低风险产品采用分权模式管理,高风险产品实行集权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主要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主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第三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p127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加强对医疗器械

7、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3、医疗器械定义p127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4、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8、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5、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

9、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6、鼓励创新。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10、7、医疗器械标准。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8、行业组织的规定。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二、 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

11、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

12、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

13、,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三、 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有对生产的医

14、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

1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

16、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四、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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