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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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保 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北 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1.2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适用本 细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第二章 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交易参与人管理交易参与人管理 2.1.1交易参与人包括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现阶段 不包括自然人。 2.1.2

2、申请成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履约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 理的报告单位; (二)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申请成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满二年并 有效存续,从事金融、节能、环保、碳汇、投资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 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承认并遵守

3、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五)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申请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交易代表推荐函; (五)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盖章)。 2.1.5本所在收到交易参与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 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1.6通过审核的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签订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交纳 相关费用后,获得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参

4、与人资格。 2.1.7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参与人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办 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变更; (三)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2.1.8交易参与人可以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公开交易市场信息、从 事碳排放配额等交易品种的买卖。 2.1.9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可以委托其他交易参与人管理其交易账户,但不得 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2.1.10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转让非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当将交易账户内资金和碳排放配额处分完毕后, 向本 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资

5、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资格受让方资格申请等文件。本所 审查认为资格受让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接受资格转让申请,收回资格转让 方的资格,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资格变更手续。若经审查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 件,本所对资格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不予同意。 2.1.11交易参与人可以申请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 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 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的,本所收回交易参与人资 格,已交纳的开户费、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交纳诚信保证金的交易参与人,经 核实无违规情形的,诚信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第二节第二节 交易代表管理交易代表管理 2.2.1交易参与人应委托一名交易代表,负责组织、

6、协调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的 各项业务往来。交易代表的行为将视为已获交易参与人充分授权。 2.2.2交易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应当予以更换: (一)离职或不再负责相关业务;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 (三)本所认定的不适宜继续担任交易代表的其他情形。 2.2.3交易代表更换后,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交易代表推荐 函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第三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信息公开类型和范围信息公开类型和范围 3.1.1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碳排放权交易公开信息等 交易信息。 3.1.

7、2本所定期编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周报、月报和年报。 3.1.3本所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资金情况等有保密义务。 3.1.4本所在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在执法、司法部门依法要求的情况下,可 以向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信息使用和传播信息使用和传播 3.2.1交易参与人、信息经营机构、公众媒体及个人在传播本所碳交易市场行 情等信息时,必须保证其准确、完整,并明确注明信息来源,不得发布虚假的或 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3.2.2为本所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须遵守与本 所签署的有关协议, 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本所商业机密及任

8、何相关信 息,并应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第四章 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诚信保证金制度诚信保证金制度 4.1.1本所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诚信保证金制度是指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 参与交易须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 4.1.2非履约机构诚信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 2 万元人民币。 4.1.3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要求将诚信保证金交纳至本所指定的专用 账户。 4.1.4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其他交易方或本所造成损 失的, 本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部分或全部诚信保证金。保证金金额 不足以弥补因违规违约造

9、成的损失的,本所有权要求交易参与人赔偿全部损失。 4.1.5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申请注销资格的,经本所审核同意并无违规违约情 况的,本所将原额无息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二节第二节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4.2.1本所对交易参与人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交 易参与人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管。 4.2.2交易参与人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采 取约谈、书面警示、暂停或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等处理方式。情节严重的,按照 本细则 4.1.4 执行。 (一)应向本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而未办理的; (二)未及时足额交纳本所规定的各项费用,经本所书面通知

10、后 10 个工作日仍 未交纳的; (三)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散布违规信息,违反约定泄露保密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行为。 交易参与人应在收到扣除诚信保证金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诚信保证金。 逾期未补足的,其交易资格自动暂停,直至诚信保证金补足之日。 交易参与人因出现上述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节第三节 交易纠纷解决交易纠纷解决 4.3.1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 备本所查阅。 4.3.2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3.3交易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

11、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第四节 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 4.4.1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4.4.2公开交易方式的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20%。 4.4.3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所有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成交的交易量的加权平均 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 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 4.4.4涨跌幅限制可根据市场风险商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加以调整。 第五节第五节 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4.5.1本所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是指本所规定交易参与人可 以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额。 4.5.2交易参与

12、人的碳排放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最大持仓量限额。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配额量与 100 万吨之和。各履约机构参与人持有的年度配额总量为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 额、配额调整量之和。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 100 万吨。 4.5.3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限额标准可根据市场状况加以调整。 4.5.4 本所定期发布碳排放配额持仓量超过初始配额量与 50 万吨之和的履约机 构交易参与人,以及碳排放配额持仓量超过 50 万吨的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 信息。 第六节第六节 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4.6.1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通过交易

13、参与人报告交易情况、谈话提醒、书 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风险。 4.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相关情况。情节严重 的,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 (一)本所碳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交易参与人的交易量、交易资金或配额持有量异常;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如实报告。本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认真履行。 4.6.3本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或交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对交易参与 人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5.1本所拥有本细则的解释

14、权和修订权。 5.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由公益性质的“碳学会”微信公众号从网络搜集整理 旨在传播更多专业知识普惠大众,助力中国碳市场快速发展 免责声明 一、我们收录的所有资料均来自于互联网,其中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各地方发改委、各地方碳排放 权交易所、NGO、各碳资产管理公司、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等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正 式文件,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其网站所有,我们虽力求保存原有的版权信息,但由于诸多原因,可能导致 无法确定其实际来源,请原作者原谅!如果您对这些资料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通知“碳学会” ,情况属 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看着“碳学会”真诚的小眼神,绝对不是故意侵犯原作者版权的哦!如果 您有优秀的内容, “碳学会”也会帮您在公众号进行扩散推荐。 二、我们搜集的网络资料仅为资源共享、学习参考之目的,很难对其可用性、准确性或可靠性做出任 何承诺与保证。无法对任何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材料所造成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三、搜集的这些资料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原版权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擅作他用!您可以复制、 转载和传播本内容的任何信息,但务必在转载时注明来源,尊重其知识产权,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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