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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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小组成员:xxx/xxx/xxx,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 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是指震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律的声振动称为噪声; 环境噪声是指环境中所有远近不同、方向不同、自身或周围反射的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二、噪声,环境噪声以及环境噪声污染,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干扰休息和睡眠。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但噪声使人不得安宁,难以休息和入睡。当人辗转不能入

2、睡时,便会心态紧张,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剧,大脑兴奋不止,第二天就会感到疲倦,或四肢无力。从而影响到工作和学习,久而久之,就会得神经衰弱症,表现为失眠、耳鸣、疲劳。,三、环境噪声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进入睡眠之后,即使是4050分贝较轻的噪声干扰,也会从熟睡状态变成半熟睡状态。人在熟睡状态时,大脑活动是缓慢而有规律的,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而半熟睡状态时,大脑仍处于紧张、活跃的阶段,这就会使人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和体力的恢复。 使工作效率降低。研究发现,噪声超过85分贝,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人们会感觉到吵闹,因而无法专心地工作,结果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损伤听觉、视觉器官 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从

3、飞机里下来或从锻压车间出来,耳朵总是嗡嗡作响,甚至听不清对方说话的声音,过一会儿才会恢复。这种现象叫做听觉疲劳,是人体听觉器官对外界环境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如果人长时间遭受强烈噪声作用,听力就会减弱,进而导致听觉器官的器质性损伤,造成听力下降。强的噪声可以引起耳部的不适,如耳鸣、耳痛、听力损伤。据测定,超过115 分贝的噪声还会造成耳聋。据临床医学统计,若在80分贝以上噪音环境中生活,造成耳聋者可达50%。,医学专家研究认为,家庭噪音是造成儿童聋哑的病因之一。噪声对儿童身心健康危害更大。因儿童发育尚未成熟,各组织器官十分娇嫩和脆弱,不论是体内的胎儿还是刚出世的孩子,噪声均可损伤听觉器官,使听力减

4、退或丧失。据统计,当今世界上有7000多万耳聋者,其中相当部分是由噪声所致。专家研究已经证明,家庭室内噪音是造成儿童聋哑的主要原因,若在85分贝以上噪声中生活,耳聋者可达5 %。,噪声对视力的损害。人们只知道噪声影响听力,其实噪声还影响视力。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5、%。,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 噪声环境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下面请大家看一下几个案例,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超过标准 ( )dB。 A、5 B、10 C、15 D、20 【答案】 C 2、环境噪声,是指在 、建筑施工、 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选择、填空题,随着我国私人轿车数量上升,城市居民小区内因汽车防盗报警器误响而导致噪声扰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某居住小区没有停车场,所有的汽车都停放在住宅旁。由于车辆安装了防盗报警器,稍有“风吹

6、草动”,报警器就响声大作。居民就此事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过,也和一些车主协商过,但小区管理人员表示,安装报警器是车主个人的事,他们无权干涉。而车主们则认为:“不安装报警器,车丢了怎么办?” 一天夜里,受雷雨天气影响,一些汽车内的报警器失灵,纷纷响起来。其中的一辆夏利车竟然“声嘶力竭”地吼了一夜。警报声音急促震耳,严重影响居民休息。次日中午,交警队接到群众举报,将车从楼后拖到楼前。凑巧的是,交警拖车时,夏利车停止了呜叫,但交警前脚刚走,报警器又开始叫起来,一直持续到深夜12点多。小区一位居民眼见事情无法解决,于是愤然一脚,猛踢汽车的左前门。没想到就这一脚竟堵住了报警器的嘴连叫了两天的夏利车

7、安静了。但此后,汽车报警器仍时时影响居民的休息,有一天,忍无可忍的居民将车窗玻璃砸了个粉碎。车主发现后,要求该居民赔偿财产损失。,案例1 居民小区汽车报警器噪声扰民,居民可否自力救济?,1噪声扰民构成侵权 汽车防盗报警器产生的噪声扰民,是近年来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种现象已经构成了侵权。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首先,城市居民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产生的汽车报警器长时间而且刺耳的报警声,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因此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范围。

8、 其次,汽车防盗报警器的长时间噪声,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在这种侵权行为当中,车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这种侵权行为中也有责任。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虽然不可能对小区内汽车进行逐个检查,以防止噪声污染的发生,但是在小区车辆发生噪声污染现象后,有责任提醒车主排除噪声。如果小区物业没有尽到这种提醒的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分析,2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声的行为是自力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可以诉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法院来阻止侵害的发生,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自己采取行动阻止侵害的发生,后者在法

9、律上被称为自力救济。 在居民区内汽车噪声污染发生的时候,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声的发出,这种自力救济是正当的,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居民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而对发出噪声的汽车采取破坏行为,则是违法行为。在自力救济和故意破坏他人财产两者之间的区分应当采取下列标准,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二要看汽车被破坏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打碎汽车玻璃,只是为了调试车内设施,制止噪声的继续发出,则是正当的;但如果存在明显的破坏举动,比如扎破汽车轮胎等,这是在侵害他人财产,要赔偿他人损失。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车主侵权在先,即使行为人要赔,也要考虑情节,只要适当赔偿即可。,金荷

10、水泥厂于1980年建成投产,属某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管辖。该厂设备落后,长期超标排污,与周围1000多村民发生了环境污染纠纷。1995年以来污染受害者大规模群体上访。1999年12月,他们先后两次把水泥厂的抽水管道拆除,迫使其停产。2000年1月,市环保局与荷塘区政府责令该厂限期治理,于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0年3月9日,省环保局明确批示:“金荷水泥厂直径25米机立窑生产线应在2000年年底之前做到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的也应予以关闭。”但是,水泥厂直到2000年年底都未启动治理项目。2001年1月该厂在做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并经荷塘区政府促成,租赁给一位浙江老板经营,租期5年。污染受害

11、者群情激愤,要求荷塘区政府将其关闭,未果。,案例2 “扰乱社会秩序” 还是“环境自卫”?,2001年2月,宋某等137名原告向荷塘区法院起诉,要求金荷水泥厂“永久性地停止侵害。”2001年4月一审法院认定该厂“已停止生产,无损害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村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村民无可奈何,于2001年5月和8月两次推倒了水泥厂一段13米的围墙,并剪断了电线。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以利 “招商引资”,荷塘区的公、检、法机关确认村民给水泥厂“造成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339万元,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宾某、宋某、黄某等3名原告进行了拘留、逮捕。本案应如何定性、处理?,根据我国刑

12、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非法或无理的要求;在客观方面,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受法律保护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等。 从本案事实来看,村民的行为属“过激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主观方面,宾某等人是为了维护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律赋予自己的环境权益。他们的环境权益长期遭受金荷水泥厂的侵害,经运用检举、控告、诉讼等法定手段,仍不能获得保护。采取这种行为,实属别无选择,在当时条件下,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须。,法律分析

13、,(2)客观方面,他们推倒围墙,剪断电线,只是表达其坚决反对该厂的污染行为这一意志,客观上仅能在短时间内阻止污染侵害,而且以此为限度,情节显著轻微,并未造成重大财产破坏、人员伤亡等严重损失。所谓的“造成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339万元,”难以令人信服。所以,其行为并不具有刑法第290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 (3)他们的行为并未侵犯任何合法客体。金荷水泥厂依法应当关闭,其生产秩序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金荷水泥厂是超标排污的小型水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经贸秀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湖南省环保局2000年3月9日

14、的要求荷塘区政府应当在2001年1月1日之后将该厂关闭。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查明,该厂持有一份水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其前身株洲市郊区水泥厂所有,已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该厂在1999年度未进行工商年检注册,因而完全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可依法被关闭至少3次,无权再进行一天的生产。 根据以上分析,宾某等3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仅如此,还应对宾某等人予以国家赔偿。 司法机关明知宾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对他们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将其逮捕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刑事赔偿”。,2001年9月24日,家住南京市大方巷某幢401室的张某与

15、南京桌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考虑到装修噪声会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开工前,张某跟邻居打了招呼,并在装饰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员每天施工时间为早上8:3011:30,下午1:305:30。考虑到楼下73岁的何老先生曾患心肌梗塞住过院,张某还特地到何某家做了说明。可施工不久,何某就向张某反映工程队中午施工影响他休息,于是, 张某又找施I队商量下午施工推迟到2点钟,施工队也表示同意。但不久,施工人员就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施工了。为此,何某和老伴施某多次与施工人员进行交涉,但无果。2001年12月18日晚9点45分,何某夫妻俩正准备休息,刺耳的电钻声又响了起来。何老先生便上楼与施工人员交涉

16、,让他们停工。不一会儿,施某听到楼上响起了急促的敲门声,感到有些不对头,赶紧披衣上楼,等她走到401室门口时,发现老伴已瘫倒在施工现场,不省人事。身为医生的施某顿时感到大事不好,丈夫的心肌梗塞病又犯了。邻居见情况不妙,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120急救人员几分钟后赶到时,发现何某已没有心跳,呼吸音也消失了,动脉也停止了,初步断定人已死亡。之后,何老先生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但还是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死亡。施某遂向法院起诉。装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 室内装修施工噪声污染致人死亡,装饰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被告装修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装修行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到底与原告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属特殊侵权行为,在责任认定上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举证方式上应当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的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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