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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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制订于1993年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十年来条例在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市信访工作呈现出“四个下降、一个好转”的良好态势信访总量大幅下降自年起本市信访总量连续5年呈逐渐下降趋势年本市信访总量与最高峰时相比下降了52.6%;联名信大幅下降年与最高峰时相比下降33.1%;群众集体访明显下降年与年相比下降23.2%;群众到市上访下降年与年相比下降20%信访秩序持续好转没有因信访工作不力而产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没有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而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但随着法治社会建设和

2、信访工作的不断推进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要求近年来上海市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形成了不少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有必要将行之有效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此次修订亮点不少 强化信访参政议政功能 信访工作的目的?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和权利救济两大核心功能特别是增设了对“建议、意见”类信访处理的规定通过强化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功能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其中将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决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了提出建议、意见的范围这一规定使群众不仅

3、能对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还可以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行为、行政决策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提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从源头预防矛盾的产生 上海市信访办于年底正式成立人民建议征集处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人民建议意见1万余件 改变“信访不信法”的信念 什么样的诉求可以信访?条例在修订时以“法治信访”理念为导向针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厘清了三类机关信访工作的不同职责此外还进一步规定凡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信访受理范围;对具体案件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等申诉事项不纳入法院

4、、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优先、法定渠道为主、信访渠道补充”的定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信访对法定受理途径和法定程序的冲击改变“信访不信法”的不合理信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信访人有些权益?条例在如何规范信访机构自身工作上也狠下功夫制订了大量限制性条款如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规定行政机关处理、复查、复核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书面意见应当写明的要素作了列举避免了行政机关在信访办理时的随意性切实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交办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于信访机构转送、交办有误的信访事项若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转送、交办机构不宜

5、直接对信访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无权转送至其自认为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条例还新增了信访听证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并且适用于所有信访程序 倡导“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 新修订的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予以明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度为更好地落实基层在信访矛盾化解方面的作用条例还新增了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信访工作中的协助义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不少人曾提议将“信访代理”这一做法写入条例鉴于“代理”行为属民事法律关系与部分区县“群众动嘴、干部跑腿”的信访代理做法不尽一致同时地方性法规无权限制信访人的委托代理权利修订案最终采纳了“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提法既明确了社会团体、专业人士作为第三方可以通过信访代理方式参与信访工作又力图避免因过分强调信访代理做法从而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把信访核查终结写入地方性法规 如何破解以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怪圈?上海自年3月起开始探索建立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制度作为全国首个建立核查终结制度的省市5年来依法终结了一批无理诉求促使部分诉求过高的信访人回归理性推动问题解决 条例首次把信访核查终结写入地方性法规信访程序终结的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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