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最新消防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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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最新消防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

2、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

3、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

4、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

5、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

6、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

7、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

8、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9、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

10、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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