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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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全文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于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一条下面CN人才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2、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

3、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

4、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

5、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

6、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

7、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

8、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

9、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

10、观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

11、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

12、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

13、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

14、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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