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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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预算管理制度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审计局预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资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局长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督促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局机关年度预、决算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财务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执行局机关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办理财务收支事项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局长把好财务审核关 第六条财务主管人员负责制定局机关预算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组织机关财务管理

2、及会计核算工作监督计算机信息中心和审计干部培训基地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合法、完整 第二章预算审批管理 第八条局机关全部收支活动纳入计划和预算管理预算年度内各处室应编制基本支出项目计划和估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局长批准备案作为实施预算管理控制的依据 第九条局机关对支出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除工资性和常规支出外其他支出项目均应事先编制预算申请表经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支出项目预算金额2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先由办公室主

3、任核签再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签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预算项目(审计外勤经费自理项目除外)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签批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特殊情况来不及预先审批的支出项目事后由当事人讲明情况补办预算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算申请表应写明支出的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预算编制应坚持节约原则做到合规、合理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每年按要求编报机关经费预算报批后要及时请领经费同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局机关所有收入要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要贯彻“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方针既要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需要又要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认

4、真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和规定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局级领导乘坐高铁、动车为一等座其他火车为软席(软卧、软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其他火车为硬席(硬卧、硬座)飞机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为三等舱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二)出差人员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局级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岛四市200元

5、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5%应当选择低于报销标准的饭店住宿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国家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http:/)查询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

6、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放 (五)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项目其报销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审计局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管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一)计算机中心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非电子类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原则上每季度编报一次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采购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应坚持质量与节约并举的原则除需政府采购的物品外日常耗用量大成本较高的物品应进行比价采购选择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的厂家稳定供

7、货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办公用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专人采购(二人以上办理)、专人保管、专人审批领用领用时办理审批手续领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计算机中心或办公室主管人员签批 (四)办公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限额管理各处室根据核定的领用限额做好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日常使用管理计算机中心和办公室主管人员要按限额进行发放控制原则上每季度统一调配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局机关报纸、杂志、书刊征订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由局长审批机关审计法规征订由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提出征订建议经办公室审核由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支出项目按规定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凭证一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核签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

8、主任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批后报销;1000元至2000元的经办公室主任核签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先由办公室主任核签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局机关资产全部纳入财务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办理付款业务在支票起用点以上的原则上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起用点以下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款项用现金结算现金借用、支票领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由借款人凭批准的预算办理借款个人因私借款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项资产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坚持定期盘点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资产管理人员应

9、组织对局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其他事宜按照青岛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月度财务收支报告制度每月初局办公室应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汇总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实行季度、年度财务情况分析制度每季度结束后局办公室应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阅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由局领导指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局机关财务收支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

10、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

1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 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

12、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政法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办法等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

13、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各基本建设项日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据国家产业结构和行业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财力的可能确定本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控制数 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本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有其它投资来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资来源下一级财政向上一级财政申请补助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也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编报和申请 第三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安排与执行具

14、体组织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加强财政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凡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相应成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必须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及项日建设的工程进度拨款建设项目有其它资金来源的财政部门要督促其它资金来源按相同的比例拨付到位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建部门和单位积压、沉淀 第十六条为保证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所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防止由于建设项目施工高峰季节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等情况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供给不足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置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基建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的基建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的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对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基建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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