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五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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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复习指导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份标准格式文件.2.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 、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3.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监理合同包括的文件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 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二、委托监

2、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少委托人权利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委托监理工程重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 大事项的决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续表委托人权利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监理人权利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

3、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权力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变更指令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除委托监理合同外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3.监理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 ,而无 决定权.4.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5.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6.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 同意。7.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

4、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8.监理人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的主要表现:1)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2)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6)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

5、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区分:附加工作 (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 42 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

6、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用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四、合同有效期1.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 来判定的。2.委托监理合同终止的标志是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3.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从监理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到被监理的工程竣工移交后收到监理尾款之日止。五、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1.委托人和监理人义务的划分:委托人义务: 外部关系协调 在更换委托人常驻工地代表时提前通知监理人 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要求做出书面决定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

7、合同义,做好协助工作将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被监理人免费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协助服务 监理人义务:认真勤奋地工作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完成工作后应归还 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不得参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不得泄露申明的秘密 负责工程施工中有关各方的协调管理 2.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的内容委托人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的内容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

8、录向监理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 人员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3.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职员只应接受监理工程师 的指示。4.委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检测试验,该实验室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5.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其计算方法通常为:补偿金额= 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6.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 判断,公

9、正地进行调解。六、违约责任1.按规定,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3.某工程监理酬金总额 45 万元,监理单位已经缴纳的税金为 3 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责任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 60 万元,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42 万元4.因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决策不当,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单位赔偿。5.在监理合同内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6.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0、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7.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1.监理过程中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正常监理工作酬金、直接成本、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 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间接成本、交通费、差旅费、办

11、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2.国际上常用的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3.监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委托人为监理机构提供车辆,开展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使用自备车辆,则在执行监理工作期间的车辆使用费用属于正常工作酬金范围,由监理单位 承担。4.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计算方法:报酬= 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可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一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6.委

12、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 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7.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 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 l 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之日自合同签字之日 起生效。2.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时 的时间。3.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应经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 方可进行变更。4.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监理工作.5.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

13、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应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6.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 目前 通知对方。7.委托监理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8.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 21 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 1 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 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9.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 天内 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

14、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 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 终止合同通知;若14 日内 未得到答复,可 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若第 2 份通知发出后42 日内仍未得到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10.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 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责任。11.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 直辖市,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 仲裁机构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一、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区分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15、)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勘察工程概况 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 勘察成果的提交勘察费用的支付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违约责任 未尽事宜的约定 其他约定事项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仅涉及岩土工程:包括取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工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全部内容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材料设备的供应 报告、文件、治理的工程等的检查和验收续表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 订立合同依据的文件委托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 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

16、件 设计人应交付的资料和文件 设计费的支付 双方责任 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全部内容设计依据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 项目的投资要求 设计阶段和设计内容 保密 二、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务件: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4)平整施工现场;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三、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提供的资料和委托工作范围1.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工资勘察资料等 项目设计要求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限额设计的要求 设计依据的标准 满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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