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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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在维护人的精神与个人生活的自由和安宁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在我国,隐私权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至于学生的隐私权研究更是空白居多。本文研究了隐私及隐私权的含义,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特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并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保护学生隐私权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关键词: 学生 隐私 隐私权保护什么是“隐私”?1996年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作了解释:“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未成年学生有没有隐私权?又如何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成为当前社会、学校和家长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一 隐私、隐私权以及学生隐私权的特点1 隐私及隐私

2、权为了全面地把握隐私的含义,必须将隐私与隐私权联系起来。从确立隐私权的价值取向上看,主要是为了维护人的人格尊严的完整性,保护人的精神安宁,维护个人生活的自由与安宁,进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构成隐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须是纯粹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情事,这是隐私的本质属性。任何违反法律或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所谓个人秘密,均不能构成隐私而得到法律保护。其次,具有隐秘性。这里所说的“隐”,描述的并不完全是某件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其更主要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心理状态。最后,具

3、有利害性。也就是说一旦侵害了隐私,就会对当事人带来不便或伤害。综上所述,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公民个人具有利害关系,公民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或侵入的私人信息、个人生活情事和私人空间。我国民法学界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多种多样。比如,王利明提出:“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张新宝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虽然对隐私权的语言描述上各不相同,但这些观点都承认,隐私

4、权就是以隐私为保护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未成年学生当然有隐私,也同成年人一样有隐私权。2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只要有生命延续这一事实即可取得。但是,隐私权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来享有,由于人们社会位置的不同,权利行为能力的不同,实际生活状况的千差万别,因此,对于不同群体的人来讲,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对权利的享有和支配以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有差异的。首先,学生的隐私权与学校的教育权、管理权具有密切的关系,实现学生隐私权法律价值最大化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其次,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权利表现及隐私权给学生带来的实际利益会因学生的受教育过程而变得

5、复杂。最后,学生对教育场所的隐私保护要求和学校所能提供的隐私保护具有有限性。在学校里,学生的隐私保护要求具有有限性,而学校的功能和实际条件也决定了其只能对学生的隐私权提供有限的保护。一方面,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有可能而且有必要保留一些纯属于私人的情事、心理和信息方面的秘密。学校应该对学生合理的隐私保护要求表示出应有的尊重,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如为学生的档案材料设立保密制度,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翻看;未经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到课堂或学校的其他场所进行摄影、采访等。另一方面,学生又必须要受到学校纪律的约束或教师的管理,这是为实现学校的教育任务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所决定的。因此,学生的隐私权在特

6、定情况下又会受到学校或教师的合法、合理的干涉或限制。二 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未成年学生隐私权被侵犯,主要表现在教师的管教权凌驾于学生隐私权之上,片面强调教师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干涉学生的私人活动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干涉、监视学生的私人活动。个人活动自由是隐私权的体现,任何人不得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监视私人与他人的交往、私人跟踪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一些班主任为了使班级管理到位,在班中安插“学生探子”,专门监视难于管理的学生的行踪。如某小学的张老师,就派几个班干部分头搜集班上几个成绩差的学生课外活

7、动情况、放学后对他们进行盯梢等,并每天向他报告当天的情况。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客观上却侵害了学生私人活动的权利,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教师行使管教权时了解学生日常活动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很多。如直接谈话、日常观察、家访等。但不管通过什么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又如王同学父母离异,性格自负并且逆反心理很强,成绩很差,还常常范错误。其班主任怕他把班上其他同学带坏,禁止其他同学与之交往,王同学由于在班级里找不到该有的温暖,于是就与社会上的青年交往起来,平时也常常旷课去找那些哥们,最后由于打群架而被带进了少管所。教师对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易接受的管教方法,正确

8、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能采取孤立学生、干涉学生之间交往这种侵犯学生隐私的教育方式,否则只会害了学生。2 散播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基本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生理缺陷、个人经历、学习成绩)及学生的通信日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这些信息纯属学生个人隐私,不应随便公之于众,否则也构成对学生的侵权。这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现象。(1)不当泄露、挖苦讽刺学生身体隐疾。学生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状况,是学生不愿向他人公开的个人隐讳,教师不得随意公开或当众挖苦。如有位班主任在学生体检之后,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告诉一位女生,她的血糖偏高,可能会得糖尿病,结果引起全班孩子的哄笑,之

9、后孩子们常常以此取笑该女生,可想而知,该同学今后在同学的交往中要克服多大的心理障碍啊。(2)张榜公布、放肆评说学生考试分数。在以升学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分数成为学生的隐私无疑是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予以公布的行为会对一些学生造成伤害,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而分数是学生的隐私的观念近年来获得社会的认同,国家政策法令对此也予以禁止。我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

10、名次,张榜公布。”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坚决摒弃以学科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以及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做法。”但现实中,仍然有学校、教师或张榜公布学生分数排名,或在班上放肆评论学生分数,我们常见诸多报刊披露,学生由于考试差,深感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如果性格内向,加上家庭的教育方法不当,常常引发出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有的学生喝敌敌畏自杀,有的学生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亲生父母等等,对其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隐患。教师因教育教学需要,掌握学生考试分数是合法的,是正当权利。学生对分数享有隐私权,但学生不应以保护隐私为借口拒绝履行知情权的义务;教师对分数享有知情权,但应知而不传,不

11、能违背知情权中为他人保密的义务而擅自将之公布于众,更不能以自己享有知情权为由而否定甚至侵犯学生对分数享有的隐私权。(3)扣押私拆学生信件,偷看披露学生日记。学生的个人信件和日记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未成年学生的信件属于隐私,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l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但在现实中,有些教师为了制止学生早恋影响学业,对学生信件“严格把关”,扣押、私拆学生“可疑信件

12、”,有些学校甚至将此作为校内的正式管理规则规定下来,不仅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更有甚者酿成了悲剧。如某中学初三班主任胡某代收到一封给学生霍某的信,胡某听人说霍某和邻校一高中男生早恋,曾找过霍某谈话,但她矢口否认。胡某见这封信的寄信人地址正是邻校高一某班,为了抓住霍某早恋的证据,就私自将信拆开,内容果然是一封情书。胡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教室,质问霍某为什么违反学校规定,读书期间早恋,霍某当即否认。见她不承认,胡某拿出那封信,当着学生的面大声宣读,并阴阳怪气地将一些句子高声朗读。霍某当即捂着脸跑出教室。第二天,人们在附近水库里发现了这位女生的尸体。学生日记记录了个人所思所想和难忘事物,也

13、是学生个人隐私领域,教师不得擅自观看。同时,像周记这种交给教师批阅的日记,如果学生在周记中写到了自己的隐私,教师也应为学生保密,如教师随意公开则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4)随意公开学生家庭的某些隐私情况。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将所了解的学生家庭隐私如学生父母犯罪经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公开,可能破坏学生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如某教师在一次班会上将某学生父母离婚之事告诉全班同学,让同学们帮他寻找排解不良情绪的方法,可结果却事与愿违,该同学觉得自己与别人都不一样,老觉得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他,有什么话再也不敢跟同学说了,对老师也不再信任了,从此性格变得更加孤僻。虽然老师

14、的动机是好的,但公布孩子的家庭隐私是不当的,妨碍个人尊严,孩子也许因此受到更大伤害。三 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原因分析在实际教育管理中,为什么屡有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现象出现呢?首先,客观地说,在教育领域内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隐私涉及的往往是学生个人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每个学生都有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望拥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不愿意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教师及同学知道、公开和传播,其结果是让教师较少知道乃至不能了解他的隐私。另一方面,教师因业务关系,或多或少都会了解掌握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如班主任对学生档案的管理,教师在教学中接触到学生考试分数,教师家访了解到学生家

15、庭情况等等。教育必须因材施教。要教育好学生,必须先了解学生,尽可能全面深入且不断了解和研究学生,如学生的身体情况、行为习惯、智力水平、情感世界、家庭背景、父母职业及社会关系等,这些都可能转成为教育学生的契机。可以说,有效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以了解学生为基本前提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教师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才能有的放矢,进行有效的教育。从这一点上看,学生的个人世界似乎不存在教师不可以涉足的任何角落,这使得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对立。其次,教师缺乏保护学生隐私的概念。虽然教师管教权意味着教师出于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是教师个人不得随意传播或泄露学生个人隐

16、私,否则也构成侵权。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不少教师眼中,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是个模糊的概念。工作中往往由于教育方法不当,教师们有意无意地公开或传播了学生隐私。一方面,许多教师认为。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不知轻重利害且不能完全自控,其行为应受到师长的监护,无所谓隐私不隐私。另一方面,在我国长期以来就有对师道尊严的推崇与敬畏,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绝对是权威的传统教育理念根深蒂固。他们认为自己是学生的统治者,拥有掌握学生一切的权力;认为只要为了学生好,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包括牺牲学生的某些权利来获得教育上的效果。河南罗山县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多年的今天,仍然有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教师们如果无视学生隐私权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再次,我国教育法规中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范围的规定还有较大空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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