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法律协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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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人文学院)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学 院 人 文 学 院专 业 法学双学位学 号 09350103姓 名 指导教师 日 期 2012年12月9日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摘要: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配偶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对配偶忠实请求权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都会涉及配偶隐私权、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可否认的是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利益冲突时如何取舍、协调与平衡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探讨的话题。本文就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关键词:配偶忠实义务、配偶权、隐私权、

2、冲突、协调Abstrac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on the right of spouse is not made clear, but the existing related legal provisions in the spouses of the duty of loyalty.Faithful to their spouses request rights, divorce damages to the implementation, will involve spouses privacy, third people the

3、 protection of privacy.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spouses faithful obliga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xist some conflicts, and in a conflict of interest when the trade-offs,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has been the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topic of discussion.In this paper, the fa

4、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coordination problem to undertake preliminary discuss.Keywords:Duty of loyaltythe right of spousethe spouse right to privacy legislative conflicts coordination 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2Keywords2引言3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4(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4(二)夫妻之间隐私权简述5(三)夫妻忠实义

5、务与隐私权的关系6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8(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10(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描述11(三)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13(四)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15三、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6(一)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条文 16(二)对隐私权进行详细归类19(三)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19结语20参考文献21外文参考文献摘录22外文参考文献译文27致谢32引言: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共识。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历史的倒退”。“倒退论”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

6、是认为爱情和婚姻是个人的事情 ,涉及个人隐私,“忠实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属于道德义务,不应该上升为法律条文,不应用法律的手段惩治婚外性行为;二是对“忠实”作字面意义的解释,认为“忠实”要求夫妻间没有任何秘密,什么事都要坦白,在生活中无法做到这一点,也不必要;三是认为强调“忠实”会导致“捉奸”现象激增,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得不偿失。以上观点都失之偏颇。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相互转化,相互促进。我国在1950年施行的首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从此,夫妻应互相忠实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一条基本的道德准则。在目前社会道德滑坡,第三者插足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把“忠实义务”上

7、升为法律责任,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时代要求、社会需要、民心所向。针对这个问题有的人提出,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权利内涵,婚外性行为是对配偶权的侵害,该侵权行为因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背道德准则、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而丧失其“隐私”性,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以此来保证在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同时,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内容“主要

8、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法律如何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冲突协调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冲突,归根到底是配偶身份利益与隐私权人格利益的冲突。法律协调利益冲突时,需衡量各类利益的轻重,法律协调好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也就能协调好它们之间在个人利益与个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所以,本课题的研究,不仅具有课题价值,现实意义也更为明显一、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概述(一)夫妻忠实义务简述夫妻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转移性

9、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其名虽然是“义务”,但实际也包含着权利。配偶双方都负有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互为的义务就必然意味着夫妻双方都享有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

10、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

11、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它要求夫妻之间互负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不作为义务,也即行为上必须是积极的不作为,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第二,它要求一对夫妻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破坏该对夫妻的贞操的义务,任何负有该义务的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生活,即构成了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侵害。对于其基本法律性质的定位,理论界也是有很多争议看法,但我认为,由于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其派生出来的每一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12、。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二)夫妻之间隐私

13、权简述所谓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配偶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是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的隐私权、夫妻之间各自私生活的隐私权、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私权、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隐私权”。申静梅.论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2).有观点认为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相互间应该没有隐私权保护可言。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配偶间身份和经济的依赖关系日益弱化,个人逐渐崇尚独立、自由、平等的观念。配偶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将有利于维护夫妻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配偶之间有一定自由的空间,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过度的强调夫妻相互间的约束,缺乏交流和自由,反而会抹杀婚姻家庭的幸福。所以配偶自身隐私权的确立和保障相当必要。有的观点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将隐私和隐私权区分开来。隐私是事实或利益,隐私权才是符合法律保护要求的权利。“只有作为法律权利而非自然权利意义的隐私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周悦丽.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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