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5tm-tv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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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 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 培训。 第三条 第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 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取得航行情报员 执照。 航行情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 作的人员。 培训教员:持有有效航

2、行情报员执照并有资格,或经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 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期间 对受训人实施岗位培训的人员。 受训人:在航行情报机构工作期间接受航行情报岗位培 训的人员。 追加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在规定的培训时间 内未完成培训内容或达不到培训目的,需增加岗位培训而采 取的处理措施。 停止培训: 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 即使进行追加培训, 仍无法完成培训或无法达到培训目的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培训合格:系指受训人经过岗位培训,达到预期培训目 的而采取的鉴定。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

3、二章 培训种类 第五条 第五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划分为岗前培训、岗位 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第六条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经过航行情报基础教育, 进入航行 情报工作岗位之前的培训。 岗前培训应当使受训人熟悉本地区、本部门航行情报工 作的概况,建立安全观念,了解有关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 度、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 作关系和总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取得在特定的航行 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应当使受训人掌握在航行情报岗位进行 独立工作时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第八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航行情报

4、工作人员提高业务 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 根据受训人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 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 培训负有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一)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三) 除本条(一)和(二)项规定之外其他设有航 行情报部门的机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 (一)根据本

5、规定制定有关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管 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 部门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编写航行情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四)组织航行情报部门领导和航行情报检查员的业务 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的出国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 (六)管理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机构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管理部 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 有关的岗位培训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

6、组织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业务提高培训及新技术 培训; (四) 组织编写本地区岗前培训大纲和教材; (五)管理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六)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履行下列职 责: (一) 组织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资 格培训; (二) 管理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三)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章 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 第四章 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的航行情报部 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或机构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 训主管, 负责规定的岗位培训工作, 编制岗位培训年度计

7、划。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培训主管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持有 民航总局签发的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在航行情报系统工 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民航 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培训主管 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承担岗位培训所需的业务知识、 业务技能和 实际工作能力; (二) 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交流和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培训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岗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岗位培 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因人施教,正确全面地了解每一位受训人,最大 限度地

8、达到培训效果;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提出不足和改进措施。 (四)对受训人的培训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受训人作出培训鉴定,提出追加培训、停止培 训或者培训合格的建议; (五) 在承担岗位培训职责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根据岗位培训的 种类和要求在具备条件的民航院校、航行情报部门以及民航 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 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进行培训所需的场所、设 施以及与航行情报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工作制度、技术规 范、标准和各种航行情报出版物。 第六章 实施与检

9、查 第六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实施航行情报 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由培训主管、培训 教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 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 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 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间 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确定,检查人员除培训教员外, 至少还应当包括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检查员和航行情报部门 负责人之一。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 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

10、二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 定附件一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航行情报 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 件 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受训人姓名 培训种类 培训管理机构 培训教员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 岗位培训内容 其他事项说明 培训结论 受训人签字 培训教员签字 培训主管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 管理规定的说明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规定 )是从 2000 年初开始起草,经过调查研究、论证 和反复修改制定的,旨在规

11、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 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建立一支有理想、 有知识、 有技术、有能力的航行情报人员队伍。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 下: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迅速,航行情 报部门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 飞行安全和正常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 一部系统的规章来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岗位培 训工作处于一种无计划、不规范的状态,对提高航行情报人 员的业务素质非常不利,客观上制约着航行情报工作的发 展。 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和常任理事国,应当 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 附件和文件

12、已经指出了航行情报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 能。目前我国各地区航行情报工作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也 参差不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规章,是 规范和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提高 航行情报人员业务素质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规定的义务、提高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需 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在 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吸纳了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美国联邦航空条例以及欧洲航 行安全组织一些资料的内容。 规定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 则: (一)先进性。 规定制定过程

13、中参考并部分采用民 用航空发达国家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思路。尽管有一些条款目 前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但考虑到发展的 需要,仍然纳入规定中。 (二)可行性。 规定制定过程中掌握的另一个原则 是尽量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使该规定在经过 努力之后能够贯彻实施。 (三)准确性。 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力求做到明确 表达立法愿意,在便于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文字简练。 三、 规定的内容 本 规定 包括七章和一个附件。 第一章为总则, 就 规 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名词含义等做了 规定;第二章为培训种类,对岗位培训进行了分类,并对各 类岗位培训的定义和目的做了规定;第三章为管理机构与

14、职 责,规定了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为培训主管和 培训教员,对培训主管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做了规定, 对培训教员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利做了规定;第五 章为培训机构,就培训机构的建立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 件做了规定;第六章为实施与检查,就岗位培训的实施和检 查工作做了规定;第七章为附则,就施行日期做了规定;附 件一为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四、关于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实施岗位培训的基本资料。 规定 对编写培训大纲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考虑到航行情报工作人 员的工作岗位正待确定,而且培训大纲根据航行情报工作的 发展需要经常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培训大纲不随规定一 同发布。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尽快完成培 训大纲的制定,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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