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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9新旧对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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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9新旧对照剖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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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石化工程监理有限公司,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宣贯培训 2013年11月,0,,,1,2,第一部分 修订概况 1、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必要性: 老规范不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要求; 老规范不能满足建设单位对实施全过程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需求 主要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3,2、修订的基本原则 1)与时俱进; 2)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 4)各方参与; 5)易于操作4,,3、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增加了第九章相关服务 2)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规范 新规范 1总则 1总则 2术语 2术语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 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原规范 新规范 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6工程变更、索赔、及 施工合同争议 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9相关服务 3)增加了术语的数量 原规范19个,新规范24个。

新增: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8个删除:工地例会、工程变更、费用索赔3个6,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5)强化了可操作性; 增加了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的审查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 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岗位职责进行了协调,保持了一致比如原规范中总监的职责有“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无此要求;修订后改为总监的职责为“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为“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7,,,原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修改后要求专业工程师填写监理日志,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7)各章中增加了“一般规定”; 8)修改了监理用表 AB表进行了对换,A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B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C表为通用表 表格对比: 原规范:A表10 B表6 C表2 新规范:A表8 B表14 C表3 其中有10张表需要加盖总监的执业印章。

8,第二部分 内容解析(总计9章187条) 1 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供服务水平,特在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9,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10,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1,【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12,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13,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说明】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14,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15,1.0.7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16,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展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

尽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原条文为“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7,术 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工程咨询服务业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18,2.0.2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19,2.0.3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只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20,2.0.4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强调了注册与原标准不同,原标准只是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条文说明】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须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21,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比原规范增加了“注册”两字)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须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22,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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