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更新: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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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更新: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

2、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

3、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财政部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

4、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7、发行流程: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二)企业债券 1、法规依据:(1)关于

5、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6)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4、

6、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审批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6、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

7、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发行流程(1)申报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申报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

8、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的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后转报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发改委在审核发债申请有关文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有关文件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的,按退回处理。根据10月发布的最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申报程序改为“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申报材料由于篇幅限制,详见银行间债

9、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2)审核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3)资金使用规定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

10、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4)数量指标限制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规定,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

11、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在AA+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城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此处略去了担保要求,对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没有要求,而只强调债项评级在AA+以上。(三)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1、法规依据:(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

12、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4)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3、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4、发行主体: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发行条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

13、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14、,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审批方式: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7、发行流程: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5、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二)次级债券1、法规依据:(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2、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3、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4、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5、发行条件: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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