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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头支票谅解书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开具支票(支票号码:01030420,付款人: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802210200281778,收款人:青岛xxx物资有限公司)系空头支票一事进行说明如下:我公司与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5日、9月5日、9月6日签订3份不锈钢板买卖合同,货款分别为5274元(已支付定金1000元)、10860.54元、2880.82元,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9月6日20:00收到我公司的不锈钢板后向我公司出具三张支票,金额分别为:4274元(支票号码:01030419)、
2、10860.54元(支票号码:01030420)、2880.82元(支票号码:01030421)。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验货后通知我公司部分不锈钢板存在尺寸、划痕、节点、折痕等质量问题,通知我公司派人协商退货和退款事宜。经协商于2011年11月21日达成一致退款、退货意见,退货后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只需向我公司支付货款5784.93元即可,而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实际向我公司支付了8154.82元金额【4274元(支票号码:01030419)+2880.82元(支票号码:01030421)+2011年8月25日支付的1000元定金】,故我公司当天向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多余的货款2369.89元(凭证号:NoQ000206416753),并于2011年11月22日向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开具5784.93元发票(发票号:No01322133)。基于上述事实,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0860.54元(支票号码:01030420)支票已没支付的必要,因此,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并非故意开出空头支票,并且其行为并没有给我公司造成危害后果。现我公司对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贵行免除对青岛xxx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此致 敬礼 青岛xxx物资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