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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保险(备案)[2009]n13号-展览会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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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保险(备案)[2009]n13号-展览会综合险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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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举办商业性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包括主险、附加险和释义三个部分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对于投保多个险别的,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责任第一部分 主险第四条 本保险的主险包括展览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第五条 展览会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可以分别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展览会雇主责任保险必须以与财产保险同时投保第一节 非通用条款部分一、展览会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须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与他人共有、或由被保险人替他人经营、管理或保管的财产,且为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地点内的下列财产:(一)建筑物、装潢及其附属设施;(二)被保险场所内的机械设备、电子电器设备、自动化装置、计算机系统及其他一切可以移动的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或由参展商(非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展台、装潢及展品二)下列难以确定价值的财物和贵重物品:1、金银、首饰、钻石、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挂毯及各种收藏品;2、现金、有价证券;3、票据、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软件和数据;4、便携式通讯设备、照相摄影器材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树木、花草、盆景、动物五)领取执照的机动车辆六)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七)其他不属于第六条所列明的财产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暴风、洪水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被保险地点内的供水、供热、供气管道爆裂,自动喷淋系统故障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其中,清理残骸费用在保险金额内以不超过标的损失金额的10%为限。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 除了本保险通用条款部分的责任免除外,下列原因造成的标的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使用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毁;(二)保险财产变质、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供水、供电、供气或其他能源因中断引起保险财产的损失;(四)火灾发生时或之后的盗窃损失;(五)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内部财产的损失;(六)放置于露天和简易建筑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二条 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一)装潢、机械设备、电子电器设备、自动化装置、计算机系统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折旧按照每年10%计算,但最高折旧不得超过70%;(二)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本保险合同所称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损失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发生全部损失的,损失金额为保险价值减去残值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二)发生部分损失的,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高于分项保险价值减去残值,则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二、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举办展览会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参观人员或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 除了本保险通用条款列名的责任免除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保管或控制财产的损失;(二)飞行器、船舶、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责任;(三)被保险人对他人寄存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销售、赠送、分发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引起的责任;(五)传染疾病引起的责任;(六)土地、水污染及其他任何环境污染;(七)由于广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引起的诽谤责任;(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疗或其他职业活动引起的责任;(九)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十)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车辆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五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从事与展览会相关的活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定的工伤情形,保险人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支付的款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工伤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在约定的限额内赔偿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雇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雇员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雇员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过失行为;(七)除有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的雇员的责任;(八)除有特别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雇员的伤残或死亡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三十三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三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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