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厂“9.21”高处坠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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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 某电厂“921”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等级:较大事故(高处坠落)二、损失概况: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5万元三、事故经过:2013年9月21日7时10分左右,某电厂脱硫改造工程项目中,发生了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人员在拆除脱硫吸收塔顶部时发生坠落,共造成4人死亡。电厂1号机组烟气脱硫增容改造项目总承包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通过招标分包给某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从7月底开始组织施工,事故发生时1号机脱硫正处于切割拆除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1号脱硫塔拆除时未按工程规范上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防火专项方案、脚手架未进行验收直接使用等问题,于9月16日向承包公司下达了停

2、工指令。9月19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得到开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边整改边施工。9月20日下午,施工单位电切割组组长吴某某(已死亡)带领切割工进入脱硫塔顶部开始切割顶部钢板,拆卸塔顶,将塔顶钢板切割成四块并运下去一块,顶部还有三块。9月21日早7时,吴某某带领切割工共五人上到脱硫吸收塔顶继续切割分离剩下的三块钢板,并准备往下运,当时吴某某指挥4人同时站在已大部分切割开的钢板上进行局部切割,造成焊缝处应力超过极限值,使得钢板在焊接处断裂坠落,虽然4人都戴着保险带,但没有挂在可以防坠落的保险物体上,致使吴某某等4人从塔顶随钢板一同坠落,造成1人当场死亡,其余3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搬运工王某某因

3、当时不在钢板上,没有坠落。四、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把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了总承包方,总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及时抢救伤员、联系家属、稳定施工队伍,并与施工方协商善后处理事宜,总承包方于22日13时许上报电厂和有关部门,电厂于当天14时许向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做了汇报。五、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1.1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要求组织施工,未及时上报专项拆除方案,施工前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防范措施,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未得到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始施工。施工单位电切割组组长吴某某在施工

4、过程中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盲目指挥,包括吴某某在内的4名施工人员在切割1号机组脱硫吸收塔塔顶钢板时未将保险带挂在可靠挂点上,要拆除的钢板未采取有效地防坠落措施,就切断两端支撑,导致钢板焊缝处应力超过极限值,在焊接处断裂坠落。2间接原因2.1 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2.2承包单位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现象。2.3电厂对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六、防范措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多措并举,严防死守,杜绝外包工程事故的发生。1.按照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发承包工程的管理,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以包代管行为。2.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3.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安全检查,针对特殊时期及特定条件开展专项检查,加大“三违”人员惩处力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4.切实加强员工及外包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其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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