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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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伤害起重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案例 1、起吊物下站人,吊篮滑下砸伤 某厂在吊运过程中,吊篮脱钩,跌落的吊篮将一工作人员严重 砸伤。 【案例简述】某年 8 月 7日,某厂进行煤仓封堵工作,需将地面 物料用吊篮运至 30 米高的煤仓处。在吊运过程中,吊篮碰到墙壁发 生旋转倾斜,钢丝绳脱钩,吊篮跌落,将一名地面工作人员严重砸 伤。 【案例评析】 1.严重违章,起吊物下方有人作业。 2.吊钩没有防脱器。 3.起吊路线不畅通。 4.起吊作业未设置临时围栏、警告标志。 2、野蛮起吊作业,坠物砸死行人 某厂非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未经检验的电葫芦,并擅自拆除其上 升限位,导致钢丝绳过卷扬拉断,吊物坠落,砸死一名途经

2、人员。 【案例简述】 某年 12 月 7日上午,某厂在设备改造中,一名非起 重人员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并擅自拆除其上升限位,当吊物 (重 761kg)提升到顶时,钢丝绳过卷扬被拉断,吊物坠落。因为起 重作业点位于通道上,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也未设专人看护,吊 物将一途经人员砸死。 【案例评析】 1.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葫芦; 2.擅自拆除电动葫芦的上升限位保护; 3.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4.通道未设围栏及警告标志; 5.起吊现场未设监护人员。 【案例警示】 1.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起重设备; 2.严禁擅自拆除起重设备的保护装置; 3.严禁非起重作业人员进行起重作业; 4.起重区域应设置围

3、栏及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看护; 5.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3、按钮失灵吊物跌落,护栏砸坏人受伤 某厂一起重工用过轨吊吊装磨辊过程中,因控制器“停”按钮 失灵,造成磨煤机过轨吊和磨辊掉落,砸坏磨煤机平台及护栏,2 名作业人员跌落摔伤。 【案例简述】 某年 7 月 6 日晚,某厂进行磨煤机检修,起重工姚某操作过轨 吊吊装磨辊,当磨辊升至磨煤机壳体上沿约 175mm 时,姚某按 “停”按钮,但“停”按钮失灵,在磨辊继续上升过程中,起吊用 的卸扣卡在磨煤机壳体处,造成过轨吊和磨辊掉落,将磨煤机平台 (高度4.3m)及护栏砸坏,平台上作业的 2名人员跌落摔伤。 【案例评析】 1.

4、起重机械日常维护、 检查不到位,控制器“停”按钮失灵,未 及时发现处理; 2.作业人员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未检查起重机械是否完好; 3.起重工不掌握“启动/停止”磁性条的“紧急停止”作用。 4、起重两人指挥,盲目起吊伤手 某厂吊装空预器三角板,2人同时指挥卷扬机司机,一人手挤 伤。 【案例简述】 某年 11 月 21 日凌晨,某厂吊装空预器三角板时,司某开卷扬 机,王某、吴某2 人吊装指挥。当三角板快吊装到位时,有障碍物影 响了就位。 王某发启升指令,卷扬机动了一下,三角板仍被挡住,王 某用手扳动三角板,此时,吴某又发启升指令,三角板摆动,王某 手被挤伤。 【案例评析】 严重违章,两人同时指挥起

5、吊作业; 4、吊车故障,导致重物坠落伤 及无辜 2003 年 3 月 9 日,某水电厂设备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包 另一水电厂机组检修工程中,发生一起由于吊车故障造成的人身死 亡事故。 【案例简述】 3 月 9 日上午,按计划进行#1 机转轮吊装作业。8 时许,项目经 理盘某宣读了转轮吊装方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交待起重作业的 安全注意事项,开展了危险点分析。 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位置再次进 行起吊前的检查工作,未见异常后,即开始转轮的吊装作业。 约 8 时 25 分将转轮调整好起吊中心及受力,按正常的工作程序 做“三起三落”试吊未见异常后,便将转轮从转轮安装平台吊至转 轮翻身平台进行泄水锥(

6、转轮的部件)的组装。 约 10 时 20 分泄水锥组装完成后,再次进行“三起三落”起吊 试验,未发现异常。 由于对起吊设备的状况仍然不放心,故安排业主 方 1人,检修公司 2 人在桥机上看护。 约10 时 28 分转轮正式开始从安装间转轮翻身平台起吊。地面指 挥发令先将转轮提升离地约 2 米,然后将转轮吊至机坑上部,并调 整中心位置后,开始将转轮下放。 下放初始阶段未见异常,当下放约 3 米时,转轮突然下滑,并有异常声音,地面指挥立即吹哨发“停 止”令,司机听到停止的哨声后,当即将启升机构操作把手扳回零 位,但转轮仍继续下滑,司机立即又按下事故开关。 然而此时桥机已 失控,转轮下滑速度明显加快

7、,紧接着桥机上传来了爆裂声,厂房 顶棚和桥机上的爆裂物四处飞溅,转轮下滑至转轮室内。 此次事故中检修公司职工刘某被爆裂物击中颈部经抢救无效不 幸遇难;另一名职工韦某头部受轻伤;业主方程某左手、 左腿部受重 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群伤事故。 此次事故还造 成厂房桥机下游主钩变速箱损坏,副抱闸爆裂,两条主钢丝绳拉断 等机械损坏和转轮落入机坑。 【案例评析】 1由于桥机下游侧小车起升机构变速箱内离合器与齿轮啮合失 效,吊物因此失控滑落,并通过变速箱内的齿轮带动副抱闸的制动 轮高速转动;桥机司机发现异常及听到“停止”的哨声后,按操作 规程立即将该起升机构的操作把手扳回零位,此时,主、

8、副抱闸均正 常投入制动。 但是,由于离合器与齿轮啮合已失效(脱档),主抱闸 虽投入制动但不起制动作用;副抱闸投入,但副抱闸的制动轮与制 动片因高速摩擦而急剧升温,而制动轮又为铸造件,因此制动轮的 温升不均匀(表面的温度最高,轴心最低),加之制动时的剧烈振 动对制动轮的破坏作用加剧,制动轮在高速旋转产生的离心力作用 下发生爆裂,引起整个抱闸爆炸,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2检修公司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认识不足。本次事故前(2 月 20 日)桥机已出现过故障,仅作一般处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桥 机故障问题。 3检修过程中,对大件起吊不放心,不是彻底检修设备,而是 错误地安排人员到机上看护,造成抱闸碎

9、片飞出后伤人。 5、吊件脱钩滑落,导致人员重伤 【案例简述】 某热电有限公司共有5 台机组,装机容量162MW。 2004年7 月20 日,该公司检修人员在拆除#6 汽轮机基础台板过程中,因违章操作, 吊件滑脱造成1 人重伤。 2004 年 7 月 20 日上午,该公司汽机分场安排起重班吊运#6 汽 轮机的基础台板装车(该机组属报废机组,基础上部设备已经全部 拆除完毕)。8 时 10 分,行车司机万某上#1 行车例行检查正常后, 由起重工刘某带候某在#6 机负责挂钩,起重工杨某带杜某在#8、#9 机组间检修场地处负责摘钩装车。 9 时 45 分左右,完成了 8 块基础台板的吊运之后,#6 机低

10、压缸 最后一块后台板(台板长约5m、 宽500mm、 厚200mm、 重约4T)开始吊 运。 刘某和临时工候某将主吊索绳两头固定在台板的吊耳上后用行车 小钩(起吊能力10 吨)吊运。 行车行驶在#8、 #9机间检修场地汽车车 厢上方定位、 落钩,所吊重物离车厢上的杨某有一人多高时,基础台 板炉侧一端钢丝绳滑脱,随之整块台板落下,炉侧一端砸中杨某左 脚,杨随即跌倒,站在车厢中部的杜某立即将杨某抱住。 起重班长杨 某及刘某听见台板砸落的声音后,立即从#6 机跑到汽车处,打开车 后墙板,将杨某抬下来,此时杨某左脚的鞋已脱落,血肉模糊,但 人神智清醒,立即联系厂值班医生及车辆送当地医院,经医院拍片 检

11、查,杨某左脚趾至脚跟1/2 已粉碎性骨折。 【案例评析】 1吊装中没有针对#6 汽轮机后基础台板的起吊挂耳下部无凹 窝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的吊装(如捆扎)方式,并制定相应的防范 措施,行车行走过程中逐步向外滑脱,在行车到达装车地点停止行 走时,重物因惯性作用轻微摆动导致下坠。 2钢丝绳选用不适应所吊重物。所选用钢丝绳相对起吊重物而 言柔性不够,与所吊重物吻合不好,以至钢丝绳在吊装时产生滑脱。 3参与工作的人员安全监护不到位。 监督人员没有认真检查、 监 护起吊过程的每道工序,放松了安全要求,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6、两起磨煤机检修过程中因起重设备故障,造成人员受物体打 击伤亡事故 【案例简述】

12、 1. 2010 年 4 月 1 0 日,XX 电厂#6 机组磨煤机检修过程中,检 修人员使用电动葫芦将拆除的排渣刮板等吊至磨煤机附近的空地时, 因电动葫芦的限位装置失灵,致使电动葫芦脱离轨道坠落,砸在地 面叉车拖斗边沿后翻滚撞击1 名检修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2. 2010 年 7 月 8 日,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过轨吊进行#2 炉 F磨煤机磨辊起吊工作。 此过轨吊有A、 B两个电动葫芦。 起重操作 人员将 B 电动葫芦对轨后进行过轨操作时,A电动葫芦从轨道接轨端 滑出坠落,砸中该操作人员头部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评析】 1.起重设备维护不到位,安全限位装置失灵。 2.现

13、场人员未与起重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制度规定】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第 20 条第 4 款规定:“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 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国务院令)第二十七条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 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 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 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 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

14、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 使用”。 3.GB 50278-9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十一章 第 11.0.3 条之二规定:“钢丝绳端的固定及其在吊钩取物装置滑轮 组和卷筒上的缠绕应正确可靠”;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8条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电力建设安规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第 10.2.1 条规定:“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 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6安规(热机)16.1.6 条规定: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 方法并经有关机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操作。 7. 安规 (热机)16.1.9 条规定: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 搬运 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指挥,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 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应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有关机构 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8.安规(热机)第16.2.20条规定: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 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 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9. 安规 (热机)10.1.5条规定: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 边停留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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