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现实必要性分析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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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现实必要性分析第一节 看守所侦押分离问题的产生国家机器下的监管场所的文明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以及法治化程度。我国未决羁押场所设置在公安机关管理下的看守所,而公安机关享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看守所具有鲜明的侦押合一的中国特色。侦押合一对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侦押合一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侦查人员在所内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人犯”意识根深蒂固。随着舆论媒体的不断曝光,看守所侦押合一备受质疑。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公安部门不断完善监管规定,看守所管理明显规范,诸如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内刑讯逼供等现象得到遏制。但仍然有顽

2、疾问题无法通过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诸如看守所享有侦查权、所内超期羁押严重、人权保障等问题,更多地反映在看守所侦押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上。因此,在倡导人权保障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看守所侦押分离改革依然具有现实价值。一、看守所侦押合一存在的现实问题 诚然看守所监管活动日益完善,受制于侦押合一的管理体制,我国看守所监管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暴露出诸多弊端和问题。 (一)侦押合一下的权力失衡。依据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对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是依法羁押机关。但是在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下,看守所也不仅仅只履行羁押监管职能。侦押合一带来侦查权的不断膨胀与向羁押场所的延伸。1.看守所职能具有三重

3、属性。看守所应然的职能是行使羁押监管权,即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但是现实中,看守所实然还兼具有另外两项职能:侦查权以及刑罚执行权。看守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配合侦查机关深挖扩线的工作职能。1997年,公安机关推行“侦审合一”改革,看守所被公安机关定位为犯罪线索的“信息源”和“资料库”。侦查权向看守所蔓延和扩张,为了在看守所深挖更多犯罪线索,看守所被开辟为侦查破案的“第二战场”,公安部通过文件形式赋予了看守所侦查权。2002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对深挖犯罪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王淑华:浅论看守所职能与深挖犯罪的关系,载自辽宁警专学报,2011年3月第2期。另外根据刑事诉

4、讼法的规定,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服刑,看守所兼具有刑罚执行功能。2.侦查权向看守所的延伸与膨胀。看守所被视为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的“犯罪信息库”同上。,看守所可以利用24小时监控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以及监控犯罪嫌疑人的往来信件、家属顾送等信息获取办案机关有用的信息。为了配合深挖犯罪工作,看守所内设有例如“深挖扩线组”等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联系,互通线索信息。深挖犯罪工作对象不仅针对新收入所的犯罪嫌疑人,还覆盖至全部的在押人员,监室内均有看守所安排的“耳目”。公安部对看守所深挖犯罪工作订立考核指标。笔者认为,看守所的侦查职能组织体系完善,有明确

5、的任务目标,定位并不是单纯地配合与协作,而是积极的作为。而且因深挖犯罪工作进行得极为隐蔽,驻所检察部门也极少掌握,深挖犯罪的职能不受制约,监管场所假立功、假检举揭发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二)侦押合一下的羁押失范。侦押合一,作为服务于侦查机关办案需要的看守所,职能定位从一开始就不具有羁押司法救济的功能,对超期羁押以及羁押失范完全无力监督,在审前羁押制度缺失不足的环境下,看守所内超期羁押以及羁押失范的问题严重。1.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超期羁押是目前看守所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回避的普遍问题。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超越法定办案期限的羁押行为就是超期羁押。

6、有学者将超期羁押分为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笔者认为用显性超期和隐性超期的表述更加准确。显性超期羁押即绝对超期羁押,是指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超期已无法通过任何形式掩盖的超期羁押。陈永生: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隐性超期羁押即相对超期羁押,是指案件不存在延期情形,办案人员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结案任务,利用期限延长的审批漏洞,从形式上掩盖了实质上的超期羁押。陈永生: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之所以用显性和隐性超期羁押表述目前的羁押现状更为准确,因为,实践中,显性超期羁押经多部门三令五申不敢明目张

7、胆,检察机关也开始追究超期羁押案件办案人员的渎职责任警察超期羁押获刑,非典型个案背后难题待解,载自南方都市报2016年9月6日第2版。 ;而在各办案部门的案件管理系统中显性超期羁押已经被隐性超期羁押所掩盖。从1998年到2013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问题连续下发通知和规定有15件。笔者留意到从2011年起,高检院工作报告中启用了“久押不决”这个概念,并且在2015年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中明确羁押超过5年,案件仍未二审审结的,为久押不决案件。很显然,久押不决就是一种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工作报告对纠正超期羁押的表述变化也值得关注:2013年,表述为“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2014年,因开展久押不决专项检察活动,对清查出的羁押3年以上以及羁押8年以上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检察,“清理出的4459人现已纠正4299人。”仅仅一年时间,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案件就比2013年多出10倍有多。2015年,进过共同努力,“将超过3年未结案的4459人下降到6人”。以上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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