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系统检修监督细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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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湖北省电力公司状态检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湖北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2 本细则明确规定了湖北电网直流电源系统设备设计选型、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行维护、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内容。对设备的缺陷管理、状态检测和评估以及分析、告警和整改等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所属生产、科研、设计、基建、物资、制造单位和涉及湖北电力系统内

2、电力工业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1.4 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所使用的专用直流电源设备的技术监督可参照本细则执行。2 引用标准2.1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细则中引用而构成本细则的条文。本细则开始实施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3337.1-1991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DL/T 5044 2004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7242000电力系统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

3、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DL/T 7812001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DL/T 8562004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DL/T 8572004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用整流逆变设备技术条件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技术标准(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国家电网生技2005172号)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国家电网生技2005173号)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重大反事故措施直流部分

4、(国家电网生2005400号)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直流部分(2006年版)3 管理原则3.1 直流电源系统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直流电源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拓宽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技术监督细则。3.2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设计选型、监造、出厂验收、现场安装和验收、运行、检修、技改和资料管理等方面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3.3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应按照设备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各级直流电源技术

5、监督机构组织执行。各级直流技术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技术监督机构报告直流电电源系统装置的技术状况、运行、检验、缺陷与处理情况以及改进建议等。3.4 各级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细则,定期召开本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找出差距和整改意见。3.5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程师原则上应从事直流系统工作五年以上,其人选的聘用与变更应上报上级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机构备案。3.6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监督报告每月上报一次。3.7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由湖北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

6、4 设计选型4.1 运行单位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部门专业人员要参加新建、改建工程中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审查、招标、议标以及图纸会审工作。4.2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配置、直流电源系统接线、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的使用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等技术标准、规范和预防事故措施的规定。4.3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预防事故措施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等规定。设备要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性高、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型式试验

7、合格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定型产品。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4.4 同一直流系统的蓄电池组、充电装置宜采用相同容量、相同类型的产品。4.5 直流电源系统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除已办理入网试运行手续的新产品外,未经鉴定或技术评审的产品不得入网运行;虽经鉴定、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合格,但性能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满足运行要求的产品不得选用。5 设备监造5.1 直流电源设备的制造是否需要监造应根据所订购设备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信誉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于技术和工艺比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经验的定型产品可只进行现场到货验收

8、,不进行设备监造。5.2 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重要直流电源设备在出厂前,宜进行监造或验收,重点对主要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抽查,参加充电装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厂前检测调试见证等工作。具体的监造项目、内容和方式,应在订货合同中明确。5.3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内的装置和元器件在安装前,生产厂家应进行严格筛选和试验,并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5.4 运行单位首次采用的蓄电池、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设备,应向生产厂家索取产品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报告或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对蓄电池还应索取充放电曲线和内阻值。5.5 生产厂家对直流电源设备内所选的自动空气断路器和熔断器

9、,在安装前应进行安秒特性和动作电流级差配合校验。5.6 监造和验收人员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直流电源设备的原理、结构、工艺、试验和相关标准,熟悉合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文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5.7 出厂试验按相关标准进行,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且试验结果应合格。其它型式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应提供合格、有效的试验报告。订货合同规定的见证项目,应有验收人员参加。5.8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6 设备安装与验收6.1 运行单位应派员

10、参加新设备现场开箱检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投运等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监督工作。6.2 新建、改造工程中直流电源系统的安装、调试质量由安装、调试部门负责,运行单位直流专业人员应介入调试,了解系统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参数。6.3 新安装的直流电源系统投入运行前,运行单位直流专业人员要会同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按设计图纸、设计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的反事故措施、检验规程以及有关的规程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充电装置投运前的试验项目、蓄电池投运前的试验项目、直流屏主要元器件的配置、监控单元、接地选线的功能和控制程序等。6.4 在工程验收投产前,应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

11、检验其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在三次充放电循环后其容量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并应与厂家提供的放电曲线、内阻值相吻合。必要时应由蓄电池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初充电或进行核对性充放电试验等工作。6.5 新安装的直流电源系统投入运行前,安装、调试单位应按规定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报告及蓄电池充放电记录、曲线、设备技术资料、厂家说明书、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实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办理验收相关手续。7 检修监督7.1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应以“加强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检测为主,以故障处理、设备更换为辅”的原则,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的检修监督管理工作。7.2 直流设备检修

12、应纳入季度或月度检修计划,落实责任限期完成。7.3 直流电源设备的检修工作应严格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检修规范中制订的检修基本要求、检修前准备、检测项目、故障处理、检修项目及质量要求、试验项目及要求等内容进行。要加强检修前的设备和回路检查以及检修过程中工艺、质量的控制,特别防止检修工作造成运行设备的直流电源消失、直流电压值等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发生而影响安全运行。7.4 蓄电池组的核对性充放电周期应执行规程的规定。7.5 若直流电源系统是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应用0.1 C10A恒流,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8伏

13、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7.6 若直流电源系统只有一组蓄电池时,为了安全起见,运行单位应配置便携式充放电装置,以便于日常维护工作需要。7.7 若无备用充放电装置,则不能将运行中的蓄电池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0.1 C10A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当整组蓄电池中只要有一只电池电压达到1.9伏时,应立即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0.1 C10A恒流充电。7.8 蓄电池出现以下状况应安排检修更换:7.8.1 运行中的蓄电池组容量应达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若连续三次充放电循环后仍达不到要求的;7.8.2 蓄电池极板出现弯曲、短路、开路

14、、硫化等故障时,且数量达到整组蓄电池的20%及以上时;7.8.3 个别故障蓄电池无法修复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7.8.4 当运行中蓄电池的电压偏差值超过规定值,而且偏差蓄电池数量超过整组的5%时应进行均衡充电,均充仍不能恢复时,应进行核对性充放电。7.9 电压监察装置、绝缘监察装置和直流电源系统的指示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7.10 充电装置绝缘性能、稳流、稳压精度等主要指标不满足要求,且无法修复时应更换。7.11 直流屏主要元器件故障频繁、空气断路器、熔断器级差无法配合且无法修复时应更换。7.12 检修前应根据设备种类、使用环境、运行年限、检测结果、缺陷和故障程度,以及运行和检修综合分析、评

15、价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检修,以及检修范围。7.13 检修后应根据检修结果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效果,并对同类设备的运行提出建议,同时对检修后的设备状态及质量进行评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8 运行与维护8.1 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管理直流电源系统,直流电源系统定期维护工作应纳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8.2 现场运行规程中应有直流电源系统运行方式、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等有关内容,并严格执行。8.3 运行单位应有直流电源系统维护管理制度。8.4 运行单位应定期对所辖运行直流电源系统开展技术分析和设备状态评估,制订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频繁性故障预案。防止因直流电源系统原因造成或扩大事故。8.5 应加强对直流电源系统缺陷的分析和管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应及时安排消缺。8.6 直流熔断器、自动空气断路器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一个厂、站的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原则上应选用同一厂家系列产品。自动空气断路器使用前应进行特性和动作电流抽查。同一条支路上直流熔断器或自动空气断路器不应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动空气断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断器。8.7 要重视蓄电池的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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