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泛华)律师核定完成 2012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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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苹果园交通枢纽G地块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排水工程 开口工程 交通工程 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 合同编号: 300812003 设计证书等级: A111002223 发包人: 北京通润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北京通润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苹果园交通枢纽G地块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开口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经双方协商一

2、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中标函(文件)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 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

3、业特点填写):名称:苹果园交通枢纽G地块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开口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规模:城市支路,全长约600米,红线宽度10米;东段长度约120米。道路工程方案阶段为全线道路,施工图阶段为东段;开口工程为苹果园路及苹果园中街共两个;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均为东段。阶段: 方案、施工图 投资: 东段约70万元 设计内容:各专业对应的方案、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 附加条款:合同计价方式原则:设计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项目周边道路沿线市政测量图(含红线、电子版)、建筑总平面图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

4、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方案4份,施工图8份,施工图概算4份提交时间:两阶段各阶段设计资料齐备15个工作日后提交 第七条 费用7.1 本合同的设计费概算为9.1万元,经双方协商后定为9.1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壹仟圆整)(含道路红线、中线成果部分的测量费用2000元),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成果中实际发生的项目结算设计费用(费用明细详见附件)。第八条 支付方式8.1 自设计人方案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报审合格之日起后十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 ,计4.55万元。8.2 自设计人施工图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完成报审合格之日起后十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 ,计4.55万元。8.3

5、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8.4发包人在支付上述各阶段费用之前,设计人应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如因设计人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或未提供发票,造成发包人迟延付款的,由设计人承担相关责任.第九条 三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 发包人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三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

6、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

7、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2 设计人责任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图纸文件合理使用年限为2年。9.2.3 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必要的验收工作。9

8、.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实际损失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提交工作成果的,设计人应从应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

9、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费,收费额由三方商定。9.2.8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将与发包人有关的各类资料、产品信息、合同工作内容等关于发包人的资料交予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且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9.2.9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设计人应从应履行义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发包人

10、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应由设计人完成但未完成的工作,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9.2.10一方违约而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第十条 工程设计版权10.1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发包人和设计人共有,设计人不得未经发包人同意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将发包人的各类资料、产品信息、合同工作内容等关于发包人的资料交予第三方。10.2 本合同完成之成品或所确认之设计稿件,在本合同规定的款项结清后,其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设计人可保留用所设计之作品参与公益、专业、行业或媒介所组织的竞赛评比活动之权利。10.3设计人不得用本合同完成之成

11、品或所确认之设计文件从事任何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三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

12、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 由于设计人审图不充分等原因造成施工现场返工的,损失部分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2.7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三方应及时协商。12.8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12.9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至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三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三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1设计人确保所设计成果能够满足发包人报审规委、交管局等相关部门的需要,如需按审批部门批示、意见修改的内容,设计人不再增加收取因此原因发生的费用;12.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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