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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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一、仲裁一、仲裁() (P14)1、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选项 CD) ;(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 A)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5)(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

2、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仲裁委员会(P16)(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3、 24 人和委员 711 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解析】 (1)选项 C: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 人、副主任 24 人和委员 711 人组成;(2)选项 D: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4、仲裁协议(P16)(1)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

4、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5、仲裁裁决(P17)(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2)仲裁庭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5、1 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

6、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5)是否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6)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7)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

7、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8)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解析】 (1)形成 2 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 3 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对

8、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解析】 (1)选项 A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选项 C: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选项 D: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9、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民事诉讼() (P18)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 5 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

10、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解析】选项 BC: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审判制度(P18)(1)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相关链接】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2)回避制

11、度【解释】 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4)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

12、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解析】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地域管辖(P19)(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

13、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四、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8)(1)适用于行政诉讼

14、法的情形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

15、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级别管辖(P29)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地域管辖(P29)(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6、,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1)一般情况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先复议再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5、起诉和受理(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相关链接】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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