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刘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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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第一讲 民法概览,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

2、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发展,(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3: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守法原则 民法通则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一般不包括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7:民

3、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7: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7: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 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 大陆法,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用来控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首先是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也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内容

4、; 其次才是认定系争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法官应如何判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宪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 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 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 由和权利。 土地闲置收回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等,1出租人A与承租人B签订了一份门面房租赁合同,B花了10多万元进行了装潢。后因B不能提供承租房屋的房产证,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而A则以双方合同并无约定要提供房产证为由拒不提供。B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A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并要求A赔偿装潢损失。,22013年9月,原告王某等一伙人邀被告李某到宾馆打麻将赌博,因被告系

5、高中学生,无钱参与赌博,王某便借给李某钱让其参与赌博。在打麻将过程中,李某因多次输钱欠下王某大量赌债,事后,王某找李某讨要,李某无力偿还,王某便要求李某向其写下10000元的借条,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三天,如不按期支付,则每天按20%计算利息。三天之后,王某凭借条向李某及其父母多次讨债未果,便于同年12月份,以李某向其借款到期未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3房赠二奶案、泸州遗赠二奶案,四、民法典及民法体系 1954年至1956年、1962年至1964年进行过民法典起草,都没有完成。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组成民法典起草小组 1986年审议通过民法通则 2002年12月,民

6、法典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9编1200多条 2007年,物权法通过 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 2011年年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完善 目前,积极推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五、民事主体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

7、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提问: 1、民办学校是什么主体?事业单位?企业? 2、业委会的主体地位? 3、公益诉讼主体? 4、已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企业的债务责任? 5、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案例1、 张三是新湖公司的业务科长。2012 年 6 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李四,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 借款5 万元,李四同意借款,但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找到 自己小学时同学王五,说是因新湖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 因资金不足向李四临时借5 万元,7 月份就可还钱,请求王五为借款作担保。王五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李四见王五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李四与张三签了5 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

8、张三填上了新湖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五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张三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张三无力 偿还借款,李四要求保证人王五还款,王五则认为自己是因被 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案例2:王煤案精神,案例3 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部设在H市,组织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1994年10月,公司欲在G省开拓业务,便在 G省的N市设立了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N市分公司,并在N市 办理了营业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N市分公司的章程中载明 了该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上自负盈亏。 1995 年5月,N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未经总公司同意,与 N市建行签

9、订贷款合同,借入资金150万元。分公司将在该市 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以将 来建成的“火炬大厦”为担保,期限为1年。 1996年3月, “火炬大厦”建成,但由于建材涨价,造价大增,同时,当地房 地产市场疲软,房价下跌,至1996年5月,N市分公司仅售 出少数房产,分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而贷款合同已经到期了。 N 市建行数次追讨,均无下落,1997年1月,N市建行起诉到 法院,以大洋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被告,主张偿还贷款。,案例4 2005 年 12 月 3 日被告王长庚以被告汇新公司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王 东亮借款 25 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王东亮 现金贰拾伍万

10、元整。借款单位漯河汇新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经办王长庚, 2005 年 12 月 3 日。”该借款条加盖有被告汇新公司印章。 从 2006 年 12 月份 以后原告王东亮开始多次向被告汇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庚催要借款,而被告 汇新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王东亮借款。原告王东亮持被告王长庚出具的借款条、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管理分局对被告汇新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被吊销的材料,诉请被告王长庚等7名股东立即偿付借款 25 万元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中查明,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吊销被告汇新公司的营业执照,而无注销被告汇新公司的依据。 2007 年10

11、 月31 日被吊销后一直未进行清 算。 后原告王东亮申请追加被告汇新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请求被告汇新公司的七位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被告汇新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案例5:指导案例9号 原告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

12、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请求。 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

13、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六、民事行为 1、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追求法律效果为 目的的行为 2、体系,3、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

14、事法律行为 4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相互结合不可分离,以原因为 其内在构成要件。 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4、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德国学理上通常认为,意思表示是实现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的行为。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郑玉波认为,意思表示者,乃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也。 佟柔认为,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把行为人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

15、,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就是民事主体为了引起特定的法律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向外表示的行为。 梁慧星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2)意思表示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3)意思表示的分类 A、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B、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D、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E、意思表示的瑕疵 a.意思瑕疵: 又称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重要性 质错误。 b.表示瑕疵: 又称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分为: 表意人知道自己的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

16、的意思之表 示,即虚伪表示、真意保留和游戏表示,实际上出现的 是表意人主观意思的分离; 表意人不知其表示所传达的意思与自己真意不符,即表 示错误。,(4)意思表示构成要素 内心效果意思 外部表示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 定民事行为:,民法通则58: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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