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06179257 上传时间:2019-10-14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7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稿)(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 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200

2、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

3、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俞中建 梅水麟 李鸣 吴峰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尚 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葛翔 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 孙小伟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赵鹏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 李松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丁家宝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郭鹏伟 翟让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宋耀国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杨清泉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 杨春平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凌忠社郑州铁路局特检所 雷庆秋目 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A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附件B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大纲(8)附件C叉车定期检验大纲(24)附件D起重机

4、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29)附件E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

5、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第四条 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相应标准。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

6、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第七条 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

7、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

8、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十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部件、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

9、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形式试验载荷;(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

10、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时间

11、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

12、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第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第十七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

13、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注: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明确为“无此项”表示。第十八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且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的,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

14、使用单位。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修理等,即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2),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整改意见,并且重新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