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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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明确的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年初与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各镇、街道、园区,领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由管委会根据区安委会提出的考核意见予以审定。第四条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有关

2、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考核、奖惩意见。第五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考核主要内容有:(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任务书完成情况。(三)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及其他专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四)国家、省、市、区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七条考核方式:季度调度,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一)季度调度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等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季节特点和重要时段要求布置的专项安全生产大

3、检查等工作情况;季度调度由区安委办按季度实施,并定期进行通报。(二)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由区安委办根据责任状、任务书及其他各项工作要求制定考核细则,区安委会考核组在半年、年终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和管理台帐、企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评分,作为评价各考核对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结束后7日内形成考核报告,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发文通报。第四章考核计分与奖惩第九条考核计分。半年、年终综合考核及全年总得分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其中半年考核占全年总得分40%;年终考核占全年总得分60%。季度调度情况纳入半年和年终综合考核一并计算。第十条加分项目(一

4、)安全生产工作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一次加10分;获得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一次加5分;获得市有关部门表彰的,一次加1分。(二)安全生产创工作,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10分/项;被省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项;被市有关部门推广的,加1分/项。第十一条扣分项目被黄牌警示的单位,每次扣5分;被警示约谈的,每次扣3分。第十二条考核等级。根据全年考核总分确定考核等级,其中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70-80分(含70分)为合格,80-90分(含80分)为良好,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第十三条考核奖惩。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由区安委会按照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予以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按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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