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组案例分析模拟仲裁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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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解铜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地点:A市B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xx年5月26日首席仲裁员:阳科 仲裁员:覃玉婷 书记员:杨水丽原告:金属国际有限公司;所在地:A市B区法人代表:陈世连 原告代理人:陈世连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英国伦敦 法人代表:李冬连 被告代理人:李冬连证人:案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案情简介:本案是由于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合同履行争议案件。2005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被申请人(买方),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向申请人(卖方)购买 “A”级电解铜10l000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该合同7、8、 9、10月份的交易中双方

2、发生了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并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仲裁庭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在履行2005年7、8月份合同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后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开证义务;另外,7、8月份货物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分别为7月份人民币87l916.76元,8月份为人民币83l343.94元,与被申请人点价比较,差价损失分别为7月份267l250美元,8月份为500l000美元。仲裁庭认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被申请人到期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违反了涉案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除7

3、、8月份差价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外,由于被申请人未开立信用证,致使该两 批货滞留在港口,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该费用的支出应是合理的、真实的,亦应予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6l222l397.5元;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开立信用证的利息的请求,鉴于上述货物差价损失赔偿中包含了对申请人销售利润的赔偿,而在确定赔偿权之前一般也不应再计利息损失,故对申请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9、10月份货物的BACK和PREMIUM损失,因合同已解除等原因,故不予支持。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杨水丽(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请安静,中

4、国金属国际有限公司诉英国伦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首席仲裁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仲裁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四)报告审判员,

5、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首席仲裁员: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仲裁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陈世连,1990年10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仲裁员:请问原告是否有代理人?仲裁员: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仲裁员: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李冬连,1990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仲裁员:请问被告是否有代理人?仲裁员:由被告委托代理

6、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仲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世连诉被告李冬连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水丽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仲裁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

7、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仲裁员: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仲裁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仲裁员: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明确仲裁员:被告方?被告: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首席: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

8、张应当说明理由。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2005年2月21日,我公司金属国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买方)向申请人(卖方)购买伦敦或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电解铜10l000吨,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1l000吨;交付条件为成本、保险加运费(CIF)班轮条件(LT)和/或成本、保险加运费(CIF)中国上海集装箱堆场(CY),由卖方选择;定价期为买方有权从卖方收到定金或可接受的信用证起至装船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期间对未知市场定价,但需得到卖方同意;买方须告知卖方关于已定价的货物数量,以后的结算就以该定价或

9、相互约定的价格为基准;每1l000吨电解铜的价格为伦敦金属交易所的现货结算价,或按买卖双方相互约定的铜价调整期至装船月第三个星期三的价格,或交割日至装船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现货价加每吨115美元升水。如果市场价与临时付款金额或信用证金额加上买方预付的定金持平或超出,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修改信用证以增加该信用证金额或追加(汇付)定金以补足该差额。 否则,卖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合同货物定价;但卖方在运用酌处权对合同货物定价时,应尽可能使该价格与(基于信用证金额的)临时付 款金额加上任何定金后的金额相近;定金条款约定,每月1l000吨电 解铜定金为人民币1l200l000.00元,该定金

10、在卖方收到信用证或收到足额货款前的任何时间应能覆盖伦敦金属交易所三个月铜价调整期至现货价和买方定价之间的差额。如果该初始定金不能充分覆盖 上述差额,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汇付追加定金补足该差额,否则,买方将承担所有损失,且卖方保留向买方提起由此产 生的额外损失的索赔权。支付条款约定,付款方式由买方选择,但需 经卖方同意,信用证最迟须在承运船预抵卸货港前15天开具等。合同还约定了货币、重量、产权、质量争议、重量争议、不可抗力条款。 在履行7、8月份的电解铜交易中,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进口出现严重亏损等原因,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9月份的货物由于舱位原因推

11、迟在10月份执行,2005年10月17日,申请人安排了9月份货物并通知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2005年10月26日,申请人安排了10月份货物后将船期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2005年11月18日,申请人安排了11月份货物后将船期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但被申请人仍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2005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表示:涉案合同剩余的执行批次货物的点价期,将以贵司交付七、八月批次货物的下一个月开始,逐月顺延。”被申请人这个意见即无视合同的约定,又无视其不依约开立七、八月批次货物的信用证及因此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基本事实,其目的是要将此作

12、为拒开九、十月及以后批次货物的的信用证的“理由”。 为此,申请人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赔偿因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人民币8l718l766.41元。 2.请求裁决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首席: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不成立,经济损失事实不清楚,损失的具体内容及计算依据不明确,被申请人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答辩。此外,申请人声称2005年9月份和10月份均遭受了BACK损失和PREMIUM损失,但却没有明确阐述该两 种

13、损失的性质及其计算依据。申请人对于其主张的损失,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拒绝交付7、8月份货物构成违约,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屡次严重违反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签署该合同的目的,被申请人已通知解除涉案合同。申请人拒绝交付7、8月份货物构成重大违约。申请人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9、10月份交易时继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涉案合同项下目的,故被申请人有权自行解除合同,且无需向申请人承担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据此,被申请人提出了如下反请求: 1.申请人应赔

14、偿因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l391l809.09元。 2.确认解除涉案合同项下2005年9月、10月、11月、12月份交易。 3.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交付的点价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 4.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为参加仲裁所支付的律师费。首席:经审查双方提交证据,本庭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定一致。存在的争议事实是,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原告对本庭总结的争议事实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补充被告:没有补充仲裁员:下面就这一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

15、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原告:首席:被告,你方的质证意见。被告:首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仲裁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首席: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没有被告:没有仲裁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对此,原告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异议仲裁员:被告?被告:没有仲裁员: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三、法庭辩论阶段首席: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被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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