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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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目 录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现状1(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爆炸式增长1(二)受害的网购消费者维权困难1(三)难以维权的危害及后果21、合法权益受损22、出现信任危机23、阻碍经济发展24、破坏法制建设2二、当前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3(一)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3(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3(三)交易安全难以保证4(四)大量使用格式合同4(五)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4三、第三方交易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多元性对策6(一)建立健全法律框架6(二)建立相关制度6(三)加强各方面监督、监管7(四)加强自我防范意识8(五)扩展救济途径9结语1

2、0参考文献11I摘要电子商务异军突起,在电子商务发展快速扩张阶段,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出现了爆炸式增长。然而随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增多,涉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购消费者之间的侵权事件也日渐增加。据统计,2014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网购消费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投诉主要集中在合同、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等方面。虽然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不能够全面维护网购消费者所有权益。网购的不稳定性,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出现信任危机,甚至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法制建设。究其原因,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角度看是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交易平台标准缺

3、失,从消费者角度看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欠缺,从社会角度看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是规范自身员工素质和强化业务标准,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时披露各项必要信息,加大对违规站内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积极处理投诉事项,妥善协调处理已经发生的侵权事件,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关键词:第三方交易平台、网购、侵权行为、责任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现状(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爆炸式增长近几年,电子商务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受到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据统计,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13万亿,网络商品零售额已达2.8万亿,增长率47.4

4、%,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年度渗透率首次突破10%;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商数据,2015年7月7日,http:/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物流数据,2015年3月27日,http:/ 网络消费者约为4.5亿,超过全国总人口数的1/3。在电子商务发展快速扩张阶段,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出现了爆炸式增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即独立于交易双方之外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不仅涉及电子技术及商务本身,而且涉及到诸如金融、税务、教育、法律等社会其他层面内容,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安全、诚信等问题。数据显示,至20

5、09年6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已达12282家,在使用电子商务用户规模方面国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000万。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2009年9月12日(二)受害的网购消费者维权困难然而,随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增多,涉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之间的侵权事件,以及所售商品与消费者之间的侵权事件也日渐增加。本文主要阐述关于网购消费者的侵权事件。2014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网购消费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网购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合同、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等方面,分别占投诉总量的28.4%

6、、22.7%、21.7%。投诉的商品主要是手机、服装鞋帽、电视机以及计算机,分别占网购消费投诉量的22.0%、10.5%、1.8%和1.7%。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投诉数据,2015年5月29日,http:/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地方数据,2015年3月12日,http:/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投诉数据,2014年8月26日,http:/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在这一新兴交易模式中受到了侵害 ,极度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制约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同时也给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严重挑战2。(一)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

7、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从其他角度来说,知情权是消费者拥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它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的前提。然而,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照片来简单了解商品,在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消费者也非常难确定所购的商品是不是符合自己的要求;更有甚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商家故意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欺骗网络消费者,比如严重夸大产品功能和效力、以次充好、标注虚高价格、虚假的服务承诺、不着边际地夸大商品的用途等;有的商家在网店上展示商品时,有意或者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残缺信息,较为常见的遗漏信息包括:产品的产地、产品的生产

8、日期、产品的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等。并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对网络商家的真实身份、住所地等信息很难全面掌握,即使了解,消费者也很难辨别信息的真假。网络消费者完全依赖经营者在网上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从而造成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特别被动。(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不容乐观。对于网购来说,一些网店经营者为了增加利润,不惜为以前的网络顾客建立信息数据库,他们根据老顾客的经济水平、上网习惯等不停地给消费者的邮箱批量发送相关的产品信息;更有甚者,他们将消费者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4。

9、除此之外,消费者的银行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三)交易安全难以保证在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中,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定义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必需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能够危及到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瑕疵,对于有可能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服务,其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真实情况或明确警告消费者,并应当注明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有效防止危害产生的方法5。网络交易的模式,对消费者安全权有更广义的理解,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虚拟环境和交易过程。但目前的现状是:计算机病毒的破坏、黑

10、客的侵袭及网络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网络中的保密数据可能被下载、监视、伪造、篡改等,甚至能造成网络系统瘫痪。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的另一重要表现是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滥用6。Internet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危险,如银行卡密码被窃取造成的资金流失,个人隐私被泄露,给商家付清了货款后却收不到货等等。类似问题的大量存在使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心有疑虑,因而大大制约了网络交易的发展7。(四)大量使用格式合同 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使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因此,在网上交易时,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网上经营者大量使

11、用。这样,网络媒介的特殊性为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逃避责任找到了新的空间8。这些格式合同或者以消费者不加注意的形式出现,或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设置于消费者不加注意的网页位置,或者将相关条款置于其他网页而不加以说明或设置方便的链接,使消费者无从了解,或者在提供免费电子信箱申请的服务中,无条件无限制的免除自己的责任等等。一旦消费者点击确认,经营者就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为由阻断消费者的抗辩权利,这样,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在网络格式合同的陷阱下再也无从考证9。(五)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消费者合同约定,承担保修、包退、保换等责任的,应按照国

12、家规定或消费者合同约定履行,既不能拖延履行,也不能无理拒绝。10”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网店并没有实际的经营地址,网络消费者的消费种类多样化和商家销售半径的不断扩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距离可能非常大。就目前来看,倘若消费者不主动提出要求,网络商家一般不提供与商品有关的凭证或购物发票,一旦发生了纠纷,商家往往找各种理由拒绝退、换货11。有时商家甚至直接将某些商品不得退货的格式条款写入合同。即便商品在退货范围之内,根据格式条款的规定也是无法退换的。此外,网上交易一般是快递公司配送货物,速度相对比较慢,消费者退、换货花费的时间较多,这些都给消费者退换货增加了困难。同时,对于网上购物的数字化商品能否退货这一问题的解决则还处在探讨阶段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驶求偿权会变得特殊而且复杂:1、找不到侵权者。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一般很难找到现实中的商家。2、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证据很难掌握。目前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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