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算账户办法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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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第四条 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

2、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

3、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第七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八条 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注意以下事项:(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

4、加附属机构名称。(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件3)。第十条 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初审并进行真实性调查后,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经办人名章,由会计主管审核,经县联社会计结算部授权后进行业务处理。第十一条 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信息和单位客户信息。通过“存款开户(461010)”交易,经上级审核部门异地授权后生成客户账号。第三章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二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

5、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及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

6、资格的工会组织。(十三)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第十四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及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

7、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十三)其他

8、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十五)存款人为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第十五条 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

9、明。第十六条 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核准。第十七条 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两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柜员通过“存款销户461050”交易,将账户撤销。(三)资料不完整或信息错误的,开户社(行)应按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要求存款人

10、补充有关资料、修改有关信息。(四)村民小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下设立的专户。第十八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第四章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九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出具以下材料:(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11、证。(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四条)。(三)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有关证明。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相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开户资料专夹保管。第五章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管理与使用下列资金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

12、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

13、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二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

14、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账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非预算单位账户资料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开户资料专夹保管。第二十六条 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后续处理参照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注意的问题:(一)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二)其他专项资金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文件。(三)临时机构己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四)存款人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五)附属的非独立核算

15、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其账户名称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预留印鉴可为该附属单位的公章。(六)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4)。(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一)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三)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四)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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