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一年期团体健康保险(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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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一年期团体健康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

3、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非因保险人原因引起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疾病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依本附加条款第六条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列明的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

4、造成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意外伤害事故;(二)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六)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十)被保险人在接受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及药

5、物治疗等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人身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十一)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十二)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十四)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十

6、五)投保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十六)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十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十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计九十日内罹患疾病(依本附加条款第五条约定续保的不在此限)。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7、。保险期间第六条1、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未另行约定的,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2、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按双方约定续保。3、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

8、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或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正本;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4、公安部门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疾病全残保险金的申请1、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2、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正本;3、被保险人

9、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5、认可的医院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诊断鉴定书;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四)境外出险申请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至三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个人出具的索赔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其他事项第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10、险人的真实年龄在被保险人清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投保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年龄错误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主险或本附加条款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自始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有权不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且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退还该投保人未满期保费,但需扣除相应的手续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

11、事故,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按其差额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起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九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责任免除”、“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等条款、释义及本附加合同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释义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永安

1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3、全残指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13、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4、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

14、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5、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6、特定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甲类和乙类发生暴发流行疫情的情况,相关法律发生调整,则本定义作相应调整。甲类: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天花、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英文缩写为SARS)。乙类:白喉、流行性脑脊膜炎、痢疾(菌痢和阿米巴痢疾)

15、、伤寒及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疟疾、斑疹伤寒、回归热、黑热病、森林脑炎、恙虫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7、职业病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导致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8、地方病在一定地区或人群中发生的疾病。新病例来自本地。与地方的地质、地貌、水土、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并在条件类似的地区蔓延流行。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公布为准。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10、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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