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综合保险(2012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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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综合保险条款(2012版)总 则第一条 特种设备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风险问询表、保险单和批单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主险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投保人可就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共同投保,也可投保任一险种。第三条 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施工机械及其他设备,财产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一部分 设备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 本保险中的“特种设备”系指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及其他设备,但

2、不包括如下设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取公共行驶牌照的,允许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二)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设备;(三)盾构机、凿岩机等用于隧道建设的机械设备。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特种设备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特种设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

3、责赔偿。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每次不超过设备损失保险金额的10%,累计不超过设备损失保险金额的20%。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抢夺、抢劫、盗窃;(三)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触碰;(四)自燃,

4、以及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五)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保管不善;(六)任何情况下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七)保险标的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等。第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保险标的是被载运还是自行移动,但保险标的在工地施工时除外;(二)保险标的涉水(包括在水淹情况下)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三)保险标的在地下、山洞、坑道、隧道内以及水中作业或者载浮于水上使用时;(四)保险标的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五)吊升、举升

5、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的损失。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单独损毁;(二)可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损毁或灭失,但与设备本身同时所受的损毁或灭失不在此限;(三)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四)保险标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失。保险金额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

6、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按投保时保险标的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标的同类型新设备的价格。(二) 按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实际价值保险标的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自购买日起一年内的保险标的可不计折旧。(三)按投保时保险标的购置价内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保险

7、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变更后的风险状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保险财产地址变动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

8、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 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 索赔申请书及事故经过;(三) 损失清单;(四) 购置合同、发票或修理费发票;(五)国家行政机构或权威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及原因鉴定;(六) 若聘请了公估机构参与,需提交公估报告;(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

9、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不低于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款:(一) 按投保时保险标的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

10、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二) 按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标的的新设备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高于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

11、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特种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单载明的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12、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每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每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累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的20%。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基塌陷导致车辆倾斜、倾覆;(二)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掉落;(三)特种设备自身触碰高压线、

13、高压电缆。第二十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二)特种设备上任何人员(包含驾驶人、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三) 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或损伤;(四) 特种设备(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的其他车辆或物体的损失;(五)被保险特种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传输等线路资产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

14、身伤亡。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 责任限额包含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物流货物损失的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七条

15、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 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 索赔申请书及事故经过;(三)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五)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险项下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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