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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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研究一、对诉讼费用的基本介绍诉讼费用就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从学理上讲,诉讼费用包括二大部分:即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裁判费用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例如,上诉费、起诉费、申请执行费等当事人费用是指当事人用于诉讼的差旅费、案件调查费、律师费等。在那些实行强制律师代理的国家,律师费是法定的诉讼费用,属于裁判费用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承担。我国并没有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律师费用属于当事人费用,通常有当事人自己承担。民事诉讼的私益性质决定了诉讼费用只能由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由国家承担。诉讼费用交纳的法律依据:2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有关诉讼费用性质的学说:司法无偿原则、国家无偿服务说、当事人诉讼程序基本权利保障说、国家规费说。我国诉讼费用所表现出的性质:1、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这集中体现在当事人向国家交纳的裁判费用上;2、诉讼费用具有补偿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之间对诉讼费用的支付和承担上;3、诉讼费用具有制裁性,这主要体现在诉讼最终由败诉人承担的结果上。诉讼费用征收的意义:1、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消除全社会为少数人诉讼买单的不合理现象;2、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的现象;3、有利于当事人遵守法律,自觉履

3、行自己的义务;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经济利益。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1、诉讼费用制度影响人民诉讼观念的形成与转变(在走向法治的时代,减少法院的费用事关民众对法院以及法律的态度),2、诉讼费用制度直接制约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程度(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的构建),3、诉讼费用制度直接制约各类诉讼诉讼程度机制的功能发挥与协调运作(我国台湾民诉法为了达到鼓励当事人诉讼和解的目的,明确规定,“和解成立者,当事人得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退还其于该审级所缴纳裁判费用二分之一德国为了达到鼓励当事人和解的目的,采取阶段征收手续费的办法),4、诉讼费用制度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4、避免诉讼费用的征收与法院利益直接挂钩,科学构建诉讼费用制度、做到讼费征收范围明确、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合理透明,诉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 二、我国对于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我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范围: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1、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5、情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为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1、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2、非财产案件,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

6、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3、其他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合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2、案件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

7、;(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申请费交纳标准:申请费是当事人因申请人民法院未特定诉讼事项或开启相关程序而依法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1)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其执行标的收费

8、。(2)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6)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用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7)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请求的不同交纳费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3、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

9、支付的费用。(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2)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3)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根据民诉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的预交:案件受理费分别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10、被告反诉,则由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费用的情形: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申请破产的案件;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诉讼费用的退还:(1)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

11、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4)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1) 败诉人负担。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2、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 当事人协商负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离婚案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3) 法院直接决定负担。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4) 原告或上诉人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的。(5) 申请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使得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保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6) 被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没有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

13、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决定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4、司法救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制度。免交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

14、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减交诉讼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

15、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司法救助的程序:提出申请,批准。三、外国诉讼费用规定 (一)、大陆法系国家诉讼费用的界定和构成德国根据德国民诉法及其法院费用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二部分构成。所谓法院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进行民事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具体由司法手续费和经费二部分组成。所谓司法手续费是指当事人依据法院费用法向法院交纳的利用司法程序的费用,其性质类似于我国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申请费。所谓经费是

16、指当事人向法院外人员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送达费以及向证人和鉴定人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类似于我国法院收取的除案件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诉讼费用。在德国,除了区法院外,对在其他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都实施强制律师代理制,所以律师费用也作为诉讼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均由败诉者负担。在德国一般以败诉方负担作为确定诉讼费用一般原则,但是下列情况除外,被告即时认诺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并非必要费用的负担;身份诉讼的诉讼费用的负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费用负担;上诉费用的负担;和解费用负担;辅助参加的费用负担。诉讼救济的条件:1、申请诉讼救济的一般都是公民个人,但是职务上的当事人、法人、或有当事人能力的社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申请诉讼费用的救济;2、民诉114条规定,当事人按其个人情况和经济情况下不能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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