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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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1.责任1.1基本责任1.1.1总承包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使发包方满意,并遵循发包方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其中部分的设计和/或保修(如果该设计和/或保修是说明包括在本工程内的)。1.1.2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总承包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任何有关物料等。1.1.3除第1.1.2条款的规定外,总承包方亦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另外总承包方亦须负责他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1.1.4总

2、承包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方须给予指示。1.1.5本工程乃包括第13.1条款所述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方须负责组织及实施相关招标过程中所有有关手续,包括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批文等。1.1.6若合同文件说明发包方会委托另外的供应单位负责本工程的部份物料供应,则:(a)总承包方须负责计算其需要的物料的订货数量。发包方只负责按发包方发出的图纸加已由其确认的合理损耗的物料数量。任何超出此范围而又需要完成本工程的物料,其费用须由总承包方承担。(b)总承包方负责提交供货计划以便供应单位安排物料按时供应。(c)供应单位供应的物料应卸到

3、工地地面层总承包方指定地点,由总承包方负责卸货其后的相关工作。若总承包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d)总承包方应在收到供应单位供应的物料48小时内开箱验收,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供应单位安排替换。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总承包方负责。(e)其它本工程不可缺少的物料及工作仍由总承包方全面负责。(f)总承包方应清楚了解供应单位的物料供应及工作范围。1.1.7总承包方除了须按第9.3条款负工期延误的赔偿责任外,还得对其它的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1.1.8若合同文件说明要总承包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具体设计,则总承包方须负责有关设计及

4、提交设计图纸予有关政府部门审阅并得到他们的批文。1.1.9若合同文件说明部分工程包含调试,则总承包方须负责按合同文件规定对该部分工程进行调试,并依法安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体安装的现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发予运行/转准字或批文。1.1.10若合同文件说明部分工程执行保修之外的保养,则总承包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方审批,并负责按已批准的文件执行保养。1.1.11总承包方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总承包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以及在规定的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1.1.12本工程须包括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的一切所需物料、劳力和费用。1.2质量责

5、任1.2.1总承包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总承包相关责任,但属于非总承包方负责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1.2.2总承包方用自已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方。如发包方在总承包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应予以执行,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总承包方不负责任。1.3发包方指示1.3.1总承包方须立刻执行发包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若总承包方未能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且在收到发包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执行,则发包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把

6、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总承包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总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1.3.2若总承包方认为发包方的指示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发包方以书面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款,发包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14.3条款进行仲裁。若总承包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仲裁而跟着执行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的。1.3.3发包方之所有指示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即时生效,应由总承包方于7天内以书面向发包方确认,而在接到总承包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发包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若发包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

7、总承包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则由发包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1.3.4总承包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组织使发包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能即时传送到工地执行。总承包方应只从发包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示,否则无效。1.3.5总承包方须把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他或他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之指示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发包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1.3.6若发包方、其工程顾问或工程监督要求,总承包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1.3.7若工程与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方指示不符,获发包方授权的工程监督或驻工地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方。1.3.8总承包方须

8、遵循发包方的指示派代表出席由发包方主持的工地工程协调或工作会议,并提供一切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1.4审批1.4.1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方审批、认可的东西或工作,总承包方皆须提交给发包方审核批准和认可。发包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1.4.2发包方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1.5法定责任和通知1.5.1总承包方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律和法规由发包方负责的则

9、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1.5.2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而代为缴纳或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1.5.3总承包方须遵循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等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1.5.4若本工程因遵循法律和法规而需要变更,总承包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详加解释。总承包方若在发出通知后3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循有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而执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般处理,惟第1.5.3条款所述的情况除外。1.6承包资格总承包方

10、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包括资质证书、总承包方承包本工程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总承包方须按发包方发出书面要求的3天内提交有关文件供发包方审核。1.7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总承包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1.8质量监督站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和验收。1.9工程标高和定位1.9.1发包方须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总承包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现场的主要标高点由发包方设置,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总承包方负责。总承包方须按有关图纸把

11、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发包方或其工程顾问复核。1.9.2总承包方须在本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地面标高。正式在工地现场展开工作前,总承包方必须派人在工地复核会影响到本工程施工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的正确性,并在发觉有问题时立刻向发包方报告并要求发出指示。1.9.3总承包方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1.10转让总承包方未得发包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转让他人。1.11分包1.11.1总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包清工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发包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发包方事前未曾阻止,发包方仍有权摒

12、弃任何分包单位,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撤离本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1.11.2本工程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总承包方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的负全责。总承包方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1.11.3在发包方要求时,总承包方有责任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单位的所有有关资料交给发包方审查。1.11.4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总承包方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雇用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1.12.1总承包方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否则

13、总承包方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和完成本工程。1.12.2除了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第7.3条款发出设计变更指令外,发包方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的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发包方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所有其它必需完成本工程而又没有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总承包方均须提交给发包方及其工程顾问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方的审批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总承包方应负的责任。1.12审核责任1.12.3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要达到的标准,则总承包方须负责一切

14、所需的设计以能使这些概念性的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的标准。1.12.4总承包方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作出协调和相应的配合,不论该等图纸是发自发包方、总承包方(包括其分包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若有)。2.工地及视察2.1出入工地及限制2.1.1整个工地会由总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指示下全面看管。2.1.2总承包方对于工地出入口的确定及变更须获得发包方的书面认可。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及进度要求需要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总承包方负责,有关费用须包括在合同总价内。2.1.3总承包方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

15、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2.1.4总承包方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2.2工地视察2.2.1总承包方应已到工地视察及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情况、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其承包价之情况。2.2.2总承包方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2.2.3总承包方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2.3土质情况及勘探报告2.3.1发包方已于招标时提供予总承包方由拥有专业资质的当地地质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他有关地下管线、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资料可向发包方索取。2.3.2投标单位须结合前述勘察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自行视察工地,以对工地及周边的所有情况作出充分了解。2.3.3任何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之提供,只作为供总承包方之参考用,其资料之准确性及是否适用于整个工地,发包方不予保证。2.3.4总承包方不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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