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评审操作规程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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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西财绩效2014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西城区财政投资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的投资评审工作。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和北京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财政预算、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相关法

2、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西城区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文件;(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评审需求,进行资料初审,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2确定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确定

3、项目评审小组,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3评审机构在项目单位提交送审资料的同时应办理资料的清查、登记、签收等移交工作,书面列出资料移交清单。对移交时发现的欠缺资料应向项目单位书面列示,并限定提交时间。在提交欠缺资料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仍有资料不全需补充的,项目单位应继续提交。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评审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2、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踏勘记录;3、评

4、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4、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项目单位进行及时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5、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第三章 项目预(概)算评审第七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程序性审核包括:对项目立项及其审批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概(预

5、)算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及审批文件等的审核。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计价、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的计取及材料价格的评审。第九条 设备投资概(预)算评审包括: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的评审。第十条 待摊投资的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概(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概(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目前期费用的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

6、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批准文件;(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预)算书;(三)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四)项目单位申请审批(核准)项目概(预)算的请示;(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四章 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控制价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描述准确,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相符;(二)工程量计算及清单组价: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定额套用、组价是否合理;(三)清单中材料、设备等价格取定是否合理;(四)

7、措施项目费内容和计算:是否按照规定计取,是否结合招标要求进行编制;(五)其他项目费清单: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项目立项文件;(二)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三)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四)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同时提供电子版;(六)评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五章 项目结算评审第十六条 项目结算资料须经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评审。第十七条 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结算方式的审查

8、: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工程量及单价是否符合定额和相关造价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符,是否准确合理;(三)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计取的审查:计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四)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建设项目竣

9、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二)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三)招标工程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四)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五)经原设计单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六)在外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七)评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在项目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其支持资料的评审。第二十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

10、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项目单位确认。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在审查项目结算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概算执行情况;(二)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三)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四)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五)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六)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七)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11、八)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九)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十一)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十二)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一)申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公函;(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四)经项目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五)相关账目、原始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凭单等对账资料;(六)评审机构对该项目出具的竣工结算评审文件;(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

12、购等环节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含相关协议、补充协议和纪要);(八)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评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稽核复核人员;(二)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

13、性和公正性;(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予回避。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第二十八条 评审报告的质

14、量控制(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的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和评审报告等;(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评审报告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专项资金评审报告。第三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一、封面二、正文(一)目录;(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情况等,应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五)评审结论。项目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投资额与报审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七)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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