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于公司治理机构的比较研究论文改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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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加入了WTO后,经济出现了快速增长。但是我国经济结构还不算完善。当前,我国的经济首要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处于企业改革前沿,公司治理如何提高公司业绩及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成为我国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和治理机制失效导致很多问题发生。这是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关键性的问题入手,随后对国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进行分析,以一些重要的国家为例,分析他们的结构特点,最后提出我个人的观点和看法。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独立董事不独立中国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

2、度以后,其制度并不完善。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当下中国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为例:在调查的样本中,其中独立董事占8个人,所占的比例比较低,远达不到发达国家占的比例,发达国家的比例在30%到60%之间,例如美国的所占的比例在60%以上;我国只有只14。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推行比较困难。据统计,在国内聘请了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意义只是象征性的。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极为有限1。1.董事独立性不强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

3、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沦为人情董事便在所难免。此外我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这些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财务方面的理论水平,但是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如董事,经理等企业家那样熟悉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指望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太大的帮助也并不现实。12.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发挥有待于其组织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并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他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

4、基本条件。而在我国这些机构并非董事会中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在没有这些配套机构做保证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难得到发挥的。此外我国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下限是3人,这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显得太少。没有人数上的优势也是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3.董事的实际地位低下独立董事虽然也是董事,但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和普通董事经理等高层人员相比毕竟还是外来人员,因此其本身在身份上就受到一定的排斥,再加上法律上对于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保护不够,实践中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往往受到众多阻饶,这样的情况长期存在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 4.董事激励机制与保护机制不健全。指导意见

5、中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独立董事都是由一些具有本职工作的人兼职,这很难激发起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随着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被诉的可能性也极大提高,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顾虑重重。(二)股权结构不合理中国国内的股权结构存在很多的不合理性和缺陷。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为三类:法人股、国有股和流通股。我国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当大,比例大约在70%80%,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了。他们是不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种情况不能适应我国国企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及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不光

6、如此,自主权划分方法上也存在不合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首先经历的是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而企业股份制改造却面临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问题。在原有的公有制下,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企业集团的积累两个主题,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企业的资产折股部分就有国家和企业持有。因此一家公司中便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等不同的股票。政府为了保障共有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的主体地位,于是限制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然而,按照国际惯例,股权结构的设置应该根据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 发达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流动性强,他们可以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对该公司业绩不佳的不满,就直接影响

7、到经营者的去留,给给他们带来一种必须把公司经营好的压力。而我国的情况与发达的资本市场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所有者缺位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在:在法律上表明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但这个产权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个所有权有一定的障碍。在政府机构的改革中,政府机构和企业逐渐脱节,政府在市场中担当的角色更重要。政府做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权利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经营者来说,经营者的权力越来越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损失。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确保政府和企业双向并列健康发展。2.股权不合

8、理,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不平等待遇。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在改革之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很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其中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分配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中小股东无法对公司进行治理。公司所有的治理受到大股东直接地干预,而企业却没有形成一套有效制衡大股东的制度,从而无法摆脱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3.“产权代表”身兼执行人员造成的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另一个渠道就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的“产权代表”制度。如果产权代表只能参加股东大会,而且他们在股东大会上只能行使其相应的职能,且要进入董事会,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他们很多都身兼CEO、经理等管理层要职,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统一关系。没人

9、监督他们的行为以及权力的制衡。(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随着对上市公司监管不断完善,不断改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其披露的信息总的来说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它缺乏质量、实时性、准确性、可靠性等。还有违反规定的,做虚假的会计报告以及虚假的数据统计行为都是经常发生现象。总体来说,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也不完整。如应存货的结构、收账款的账龄结构、逾期债务等,一些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理由并不公开相关信息。其次,部分公司信息披露并不及时,不准确,其存在滞后性和盲目性。由此导致的资本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也时有发生,这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违反自由市场的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中

10、小投资者的利益。(四)监事会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我国,法律法规对监事会也不够重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利,造成我国的监事会没有实权。监事会没有实权,造成了监事会无法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约束,使得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切实的发挥。德国可以直接任命董事会,而我国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我国的监事会没有实质的战略。决策权和控制权。那些研究监事会的学者指出:“我国公司法赋予的监事会的职权只是表面上的, 而实际上更多地在义务和职责上缺少权利的相关规定”。虽然法律上规定了监事会是由职工民主选举和股东大会产生,但是整个过程不够透明,不够规范。同时监事会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整,还缺乏有效的约

11、束与激励机制与之呼应。在股东大会上经理层和董事会操纵了监事的提名及当选,可以看出经理层和董事会的权力相当大,股东大会只是走个形式而已。有关一些公司治理问卷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其中有75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的当选,主要是上市公司内部的提拔产生的,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副主席和其他监事人员的产生,也主要是上市公司内部的提拔出来的2。(五)上市公司经理层存在的问题很多董事身兼CEO或者其他经理职务,导致董事会和经营者的高度重合,这就是形成内部人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层及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制约机制,如信息披露机制不规范、完整,诉讼机制不强大,无法形成法律的约束力,监事

12、会和董事会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体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等,使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在职进行任意消费,对自己毫无约束力,挪用公款等不当的事情经常发生,导致上市公司不能很好的进行资产配置,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造成资源的浪费。经理层报酬结构形式单一,比例较低不足0.025,股权激励计划中持股量小。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上市公司也有激励机制,我国的激励机制是是基本工资加上一定的奖金,造成经理层的收入结构不符合他们的预期希望,最终导致经理层收入结构不合理。大多数公司实行月薪制,只有少数公司实行年薪制。我国上市公司管理阶层的持股比例非常不合理,表现在持股比例比较低,纺织业不到1,不合理的表现还包括管理人员零持股的比

13、例很高。(六)法律制度建设及执行不足我国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也不够完整,执法力度较宽松,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际中,对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完善。在法律的完备性和法律的执行方面,存在漏洞,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进行。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大股东的监督权不够重视,只是存在于表面,在实际中的应用不大;在证券法中,对投资者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起到对投资者的保护;如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按规定应暂停上市,在有限的时间不能消除亏损,不具有上市条件的,应强行让其公司退市。但一些公司采用一些“保牌”手段还留在股市中。目前,上市公司的破产和退出机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起到应

14、有法律效力。我国的上市公司监控机制不健全,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股权主要集中在法人股和国家股手中,其他股东就是想与他们抗衡,也是力不从心,股权制衡机制的缺失,无法对大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外部监控机制的薄弱,经理人市场、控制权市场等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公司的管理层具有明显的壕沟效应,在缺少投资机会时进行权益融资,造成很多上市公司 “过皮股权融资”和“财务保守行为”。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健全、治理机制残缺,中小投资者无法与控股股东博弈,另外“增发”、“配股”的出现造成了市公司制定有利于大股东及内部人的单向选择行为。(七)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在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

15、权激励裹足不前,这是因为你受原公司法规定的制约,上市公司无法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亦面临股权分置的市场格局。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尤其是第一百四十三条“回购股票”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管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股权激励的实施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高管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金手铐”促使公司高管更加努力地工作,实现股东利益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已经推行或者准备推行激励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过少,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2.利润操纵问题。由于实施股

16、权激励的条件多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经营者预计难以完成业绩目标,而又难以抗拒股权激励的诱惑,就有可能通过利润操作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所必须的条件。而另一些公司,为了在激励有效期内持续满足激励条件,存在“挪移利润”以使公司各年度业绩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3.市场操纵问题。由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基于前期的市场价,为了降低行权成本,公司管理层有动机在方案推出前集中披露利空信息,以实现压低股价的目的;而在行权期间,股价是否高于行权价决定了激励对象是否会选择行权,同时,激励对象一旦行权获得股票,其个人利益就与二级市场的走势取得一致,这就可能促使管理层在行权期临近时,通过推高公司业绩、高额分红、资产重组等手段制造各种利好,以抬高股票价格,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二、国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分析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一种是类型是英美式的“单层董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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