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土建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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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力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由 公司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城市建设档案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市区供电公司 110KV 及以下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及上海市电力公司补充条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工程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设计单位: 1.5、资金来源:自筹。1.6、承包范围:1.7、承包方式:专业承包1.8、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 年 月

2、日开工,计划 年 月 日竣工,总日历工期 天。1.9、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1.10、协议价款:1.10.1、本合同总价暂估: 元。1.10.2、承包人必须加强做好对周边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线的保护,如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周边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线的损坏,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产生赔偿费用,工期不予延长。1.10.3、在电气安装阶段,除因电气设计变更或电气施工图与土建施工图不相符外,承包人都应给予免费配合。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 、本协议条款;(2)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 、图纸(4)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

3、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第三条图纸图纸提供套数:发包人应将全套施工图十二套、交承包人使用,其中三套施工图供承包人编制竣工图。第四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 _职务:_ 4.1.1 检查建设各方落实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各类单位工程验收;4.2 发包人工作:4.2.1 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4.2.2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4.2.3 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4.

4、2.4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2.5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工作。4.3 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姓名:_ _ 职务:_项目负责人_4.5 承包人工作:4.5.1 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月二十五日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度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末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的验工月报,开工前两天向发包人提供开工报告,竣工前五天发包人提供竣工通知书。4.5.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5.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

5、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4.5.4 确保施工区域(包括生活区域)的安全、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的落实,保证机械设备和电气用具的安全可靠,并落实每天检查记录,备查;4.5.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5.1 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5.1.1 承包人在开工前二周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一周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1.2 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

6、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二周完成,并提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审核。 35.1.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2 工期延误5.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7、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6) 不可抗力;5.3 工程竣工5.3.1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5.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六条 安全施工6.1 安全施工与检查6.1.1 发包人派驻工地现

8、场代表为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人1). 按工程安全施工评分表、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检查表、施工现场环境因素控制检查表每二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2). 凡违反安全施工,有权责令现场暂停施工;6.1.2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1). 承包人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6.1.3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危险范围;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

9、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识别及环境因素识别,落实相应的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1.4 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以及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46.1.5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各项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施工季节性特点,安排事故演习,做好演习记录。6.2 施工安全防护6.2.1 承包人对列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10、、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6.2.2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确立环境影响因素(附清单)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按施工进度有针对性落实;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7.1 本工程主要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7.2 面砖、门窗、屋面卷材、水电安装设备等材料,须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对其认可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7.3 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辅助材料及设备,并提供产品准用证、合格证明、质保书等,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第八条检查和返工8.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11、。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返工、整改,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2 分部工程完工前三天,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尽快进行验收。8.3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实施,待全部完成后经再次验收合格,该分项工程才算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再发现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第九条工程质量等级9.1 本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第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 以下各部位均需分别进行中间验收:、基坑;、基础;、结构封顶(4) 、安装隐蔽工程。10.2 分项工程的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工程预付款、工程

12、款支付及结算本工程工程款及结算办法按下列条款执行:11.1 工程付款法:(1)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付总工程款 50%费用作为工程预付款。 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结算出本工程的实际工程费。发包人除留工程总造价的 2%作为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项一并结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余款。11.2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30 天内做好工程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齐承包人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的 30 天内审核完毕。11.3 如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5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

13、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第十二条竣工验收12.1、承包人应按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编制竣工资料三套(包括竣工图),同竣工验收报告一并提供给发包人。1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 10 天内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通用条款执行。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另签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另签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二) 。 第十五条 违约、争议15.1、合同双方都应按合同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若有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清偿。15.2、甲乙双方在履

14、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5.3、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停止施工:(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1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若发现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16.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

15、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6.4、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见本合同第十六条。16.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做好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等保护移交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一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结清工程款后终止。第一十八条合同的份数20.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2、本合同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6发包方: 承包方:上海地址: 地址: 上海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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