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分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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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 读 生 育 保 险政策,生育保险的性质和功能作用 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实施中的一些基本情况,生育保险的性质特点和功能。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资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帮助她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且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照顾。,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 主要内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2、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年) 5号】,主要内容,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

3、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目前最低标准为2892元。,(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

4、用人单位补差。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生育假期,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30天。 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5、。,关于女职工生育假期与相关待遇,1、怀孕阶段 产检假: (1)由开始妊娠至第六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七个月初至第八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由特殊病者不在此例。收入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以此算作缺勤扣发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性收入。,保胎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职工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产前工间休息: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性收入。,2、生育阶段,产前假:1、法定产前假,即特别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6、休假15天。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酌定产前假,即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1996】57号文的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可以批准产前假两个半月。此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由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收入按照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本人实得工资的80%发给。,产后假:1、法定产后假,即特别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女职工产后可享受共计

7、83天(98-15)的产后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后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2、晚育假,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授乳时间:根据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上海办法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

8、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待遇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性收入。,哺乳假:根据上海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收入待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15,晚育护理假: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护理假应在产假期间使用。收入待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案例1 生育津贴补差,王小姐于200

9、9年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外方的总经理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二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由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薪为贰万元。2012年3月,王小姐生下儿子,同年7月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王小姐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向她支付了98天的生育保险津贴,每月8000元。但这笔生育保险津贴远低于她每月贰万元的工资收入,为此,王小姐要求单位支付差额。 单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现在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这笔钱,企业不该再承担这笔费用。,案例2 生二胎可以享受晚育假待遇吗?,小张今年生育第二胎,预产期在今年的9月,她从电视新

10、闻里看到,产假已经增加到98天,而且30天的晚育假和98天产假还不冲突。并且配偶还有晚育护理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请30天的晚育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由于小张不是第一次生孩子,所以这次生育不属于晚育,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小张的配偶也不能享受3天的护理假。但是小张夫妇并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小张的98天产假还是应当享受的。,案例3 “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开了一家国际货运公司。公司的前台接待员沈小姐,经常迟到早退、做事拖拉,张先生对她很不满意。两个月前公司与沈小姐订立的一年期合同到期,张先生原

11、本准备不再与她续签,但沈小姐突然拿出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以致张先生不得不顺延她的劳动合同。这之后,沈小姐常常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单位辐射大对胎儿不好为由,提早下班或连续几天不来上班,也不按规定提交请假单、病假单、当日医院产假证明等。针对她的违规行为,人事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制度规定告诉沈小姐,告诉她有病可以休息,但应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而她非但不改正,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并在一次和人事的电话中愤怒地说道:“我就是不来上班,你们能拿我怎么着?我现在怀有身孕,你们辞不掉我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矿工达三天,或累计矿工达五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

12、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员工考勤记录表显示,两个月中沈小姐无故矿工累计达15天,张先生据此认定她已严重违纪,经通知工会后,通过快递公司向其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沈小姐收到通知书后,随即赴公司要求其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张先生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于是,沈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她的请求未获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案例4 劳动合同在“三期”顺延其后,可以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马高职毕业后经熟人介绍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一干就是好几年。公司最近和她续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为其二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

13、8月上旬,公司通知其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签订,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突如其来的决定让小马不知所措。正当小马无奈地准备工作移交的时候,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立即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给了公司人事部。公司人事部随即也通知小马,本次劳动合同顺延至小马生育后哺乳期结束。2011年6月,生完孩子在休产假的小马无意中了解到,到9月份,自己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满十年了,按规定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产假结束后,小马回到公司工作更加放心了。谁料,在她哺乳期结束前一周,她的劳动合同将随着她的哺乳期结束而终止。于是,小马以自己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十年为由,要求公司与自己签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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