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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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广东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我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或眼科专科医疗机构。(二)具有眼科专用床位,每年完成内眼手术

2、100例。(三)具有临床检验、放射和心电图等相关科室。(四)眼科应配备裂隙灯、相应眼底检查设备、眼科专用A超和B超、角膜曲率计、眼压计、屈光检查设备等仪器设备。(五)手术室设施设备要求。1、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2、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3、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仪等乳化晶状体的设备和手柄、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配置助手镜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专用器械和快速消毒锅。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主刀医师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为眼耳鼻喉科专业),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资格。(二)其他相关岗位

3、人员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手术室护士应具有3年以上手术室工作经验。2、验光师应经过视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相关技术执业资质:1、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2、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或符合以下两项要求:(1)有7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2年年均内眼手术50例以上;(2)在本专业有临床经验医师(已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者)的指导下,完成至少100例超声乳化手术。 3、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

4、二级以上与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其他拟从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医师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技术执业资质。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严格遵守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一)收治基本标准1、手术适应证: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患者因白内障导致视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眩光等),并影响患者的生活;(2)晶状体的混浊程度明显妨碍眼底病变的诊治(如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3)晶状体病变

5、本身已导致炎症反应(如晶状体过敏性葡萄膜炎等);(4)合并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或药物难以控制的开角型青光眼。2、手术禁忌证:当患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行或慎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患者无手术治疗的愿望;(2)通过戴镜等视力矫治方法可以改善视功能而满足患者的需求;(3)超声乳化手术可能无法改善视功能;(4)患者的生活质量尚未明显受到影响;(5)患者因同时伴有严重的全身(如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近期发生心肌梗塞,频繁的内脏绞痛,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或眼局部病理状况而影响超声乳化手术的安全进行;(6)眼部及周围组织活动性炎症;(7)术眼角膜内皮计数低于1000/mm2;(8)患者或监护

6、人未签署正式的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9)无法安排可靠的术后处理事项。(二)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1)患者病史(包括对患者全身功能状况的评估);(2)视力和屈光状态;(3)外眼检查(眼位和眼球运动检查,眼睑,睫毛,泪器,眼眶等);(4)瞳孔功能评估;(5)眼压;(6)眼前节的裂隙灯检查;(7)常规散瞳后行晶状体、玻璃体和眼底(黄斑,周边视网膜,视盘)检查,有前房深度过浅等特殊情况时应慎重;(8)对80岁以上、2次内眼手术、合并角膜病变、有眼部外伤史或晶状体核过硬的患者行角膜内皮检查;(9)生物测量(要求手术前双眼同时检查)和计算:角膜曲率测量、眼轴长度测量、眼部B超检查及人工晶状体的计算和选择等

7、;(10)与手术有关的患者精神、身体状况评估;(11)其它检查:可选择性进行对比敏感度、角膜地形图、视觉电生理等检查。(三)技术应用的质量要求除特殊情况,双眼不宜同时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以防止双眼同时发生内眼感染的可能。1、手术操作基本程序(1)充分散瞳(通常用短效快速散瞳剂)。(2)确定无感染状况后,局部消毒(用5%-10%聚维酮碘溶液0.1ml点入结膜囊内),单眼手术野消毒范围上界超过眉弓、鼻侧过鼻梁、下界过鼻底、颞侧至耳屏。(3)麻醉:可以根据病人的状况选择全身麻醉或局部麻醉,局部麻醉包括球后,球周,Tenons囊下,表面,前房内等。由于全身麻醉的各种危险因素,尤其是老年患者心肺功能的

8、不完善,通常选择局部麻醉和表面麻醉。术前应同患者说明拟采用的麻醉方式。局部针注麻醉有可能导致斜视、眼球穿通伤、球后出血、黄斑缺血等并发症,应引起注意。(4)切口:可考虑5mm的巩膜切口(植入PMMA硬性人工晶状体时),也可采用3-4mm的小切口(植入折叠性人工晶状体时),3-4mm切口可为角巩膜缘或巩膜切口。透明角膜切口应3.2mm并用注入式植入器植入折叠式人工晶状体。切口设置的位置应尽可能地中和原有的散光。以上切口均为有一定长度的隧道切口以增加自闭性。(5)超声乳化手术眼内操作步骤包括:连续环形撕囊技术;水分离技术;分核和劈核等技术;完全去除残留皮质;将人工晶状体植入囊袋内,并使其位置居中,

9、囊袋完整性破坏时植入睫状沟。(6)术毕用抗生素和糖皮质激素复方眼膏涂入结膜囊,并以眼罩包眼。2、成功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评估要点:(1)后房型人工晶状体稳定植入囊袋内;(2)角膜内皮、虹膜和其它眼内组织无或极小损伤;(3)减小或降低散光的切口设计;(4)非缝合自闭性或适当缝合的水密切口;(5)小切口(3.5mm);(6)无感染发生。3、容易引起术中及术后并发症的高危因素:(1)眼窝深陷,窄睑裂,突前额;(2)硬核(深褐色或黑色核白内障);(3)膨胀期白内障和过熟期白内障;(4)后极性白内障;(5)皮质液化性白内障;(6)高眼压;(7)高度近视眼;(8)青光眼滤过手术后;(9)屈光手术后;(10

10、)玻璃体和视网膜手术后;(11)穿透性角膜移植术后;(12)怀疑角膜内皮细胞计数1000个/mm2,其中六角型细胞低于50时;(13)瞳孔难以散大者;(14)虹膜后粘连;(15)葡萄膜炎;(16)晶状体悬韧带松弛和断裂。4、独眼白内障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手术应该由有成熟经验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医师(最好由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操作,并应向患者解释严重并发症导致完全失明的可能性。5、术后处理(1)手术中如有严重并发症和/或出现患者不适等情况,须留院观察;(2)告知患者术后用药、复诊和注意事项;(3)常规术后第1天复诊,尤其是门诊手术者。术后1周、1月再次复诊;(4)若患者出院后术眼突发眼痛、视力下

11、降、畏光、流泪等症状,需立即前往眼科急诊就医;(5)通常白内障超声乳化术3个月后术眼屈光状态稳定,此时可行验光配镜;(6)白内障超声乳化最常见的术后并发症是后囊膜混浊,症状严重时可激光或手术治疗去除。6、术前及术后用药(1)术前点用的滴眼剂,以单方剂广谱抗生素(主要是喹诺酮类)滴眼液为主,预防手术感染。术眼在手术前1天3天点用抗生素滴眼液,4次日。(2)术后应用抗生素和糖皮质激素复方滴眼液和眼膏,若术眼炎症反应程度较重可加用非甾体抗炎滴眼剂,3次6次日。(四)卫生学及其他管理要求1、所有白内障超声乳化器械、敷料、人工晶状体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为达到卫生学的要求,应是一人一用一灭菌,即1个病人使

12、用1套手术器械、1个手术消毒包。2、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气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3、术中进入前房的灌注液及药物必须临时配用,其防腐剂含量不得超标。4、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医疗人员的介入。 四、培训及其它管理要求。(一)省级培训基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培训要求。1.培训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2.培训基地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3.培训基地对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核,为考核合格者发合格证书。(三)继续教育规定。1.对从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的医护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期考核,包括执业资格、病例选择

13、、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活质量、随诊情况和病案质量等。2.考核不合格的医护人员须按规定在培训基地培训学习,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技术工作。(四)医疗机构自准予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之日起,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将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省卫生厅医政处。(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附件2广东省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角膜移植手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角膜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

14、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角膜移植手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角膜移植手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角膜移植手术是指将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角膜组织置换混浊或有病变部分的角膜,以达到增视、治疗某些角膜病和改善外观的目的。本规范所指角膜移植手术为同种角膜移植,分为全层角膜移植术和板层角膜移植术(包括角膜缘移植)。其他类型的角膜移植不适用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或眼科专科医疗机构。(二)每年由本院医师独立完成的眼科显微手术200例。(三)有眼库或相应职能部门:能够对

15、供体的来源及去处进行系统的管理,及时取得供体眼球并对供体眼球进行活性及非活性保存。 (四)应具有麻醉、检验、放射和心电图检查等相关辅助科室。(五)有眼科专用手术间,除配备眼科专用手术显微镜、完善的显微手术器械和角膜移植专用器械外,还应配备相关监测、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六)手术室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要求,具备角膜移植诊疗项目的设备条件、技术人员和工作基础。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角膜移植医师要求。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为眼耳鼻喉科专业。2.有2名具备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其中一名须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2年。(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以上眼库实验室医生或实验师、1名以上眼库办公人员、2名以上眼科专业手术室护士。(三)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相关技术执业资质: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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