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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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导 论 一、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

2、,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不准离婚(1884年以前)。她便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德国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首先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二)法人只有那些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法人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三)国家(四)国际经济组织三、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此处指形式渊源,即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需要具备两个因素:物质因素(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和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按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法律约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常例海或通行做法等。(三)联大规范性决议有的有法律效力但有的没有。(四)国内立法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

4、法规范等。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统一制和分流制。 统一制为制定的国内经济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一般是发达国家);分流制是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与涉外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主要是经济法,民商法依然会实行统一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出于维持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五)判例汉德公式: 判定有无过失的标准。B:预防事故的成本L: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P: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 罗得法 (2) 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3) 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4) 民商法典

5、(5) 双边条约 (6) 多边条约 (7) 世贸组织框架内的一揽子协议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不适用公约的货物: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第4条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而产

6、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我国的保留: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作了保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一)华沙-牛津规则(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贸易术语第二节 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律适用一、约定优先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指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冲突的处理,有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志,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处理纠纷,这种约定既包括当事人事前对可

7、能产生权利冲突、纠纷事项而进行的约定,也包括发生纠纷后对如何处理权利冲突纠纷而进行的约定。*例外:1.违反了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必须适用我国法律2.故意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3.违反我国社会公众利益的二、自动适用公约原则三、最密切联系地法原则四、在法院审理中适用该国法律没有表示反对的,有时被视为同意适用该法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关于要约1.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这样,除非当事人有明示相反的规定,否则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段、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

8、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我国规定,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根据公约规定,一项确定的要约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则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效力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期满,受要约人未接受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效4.要约的撤回和

9、撤销(1)撤回: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事送达受约人。(2)撤销:一般不可以撤销。但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以下情形不得撤销:如果要约有期限,没到期之前不能撤销当要约中有明示或默示的规定,该要约不可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二)关于承诺(接受)1.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的表示。2.有效承诺必须满足的条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承诺须

10、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3.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生效的地点。投邮主义(英美法系)、送达主义(大多数国家)、了解主义(内容了解才生效)4.逾期的承诺逾期的承诺是指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原则上是无效的。*例外:要约人收到承诺后通知被要约人仍是有效的,实到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客观原因如信件积压造成的逾期也是有效的5.承诺的撤回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二)合同的结构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各项交

11、易条件及有关条款约尾: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的签字等(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文的主要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品名、规格、牌号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果卖方交付的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定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规定。2.数量条款: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量等的量。3.价格条款: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商品的作价方

12、法4.包装条款: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运输标志(要有)最好: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次优: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次次优: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了以上三种方式,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5.装运条款: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地)与目的港(地)、装运方式(直运、分批、转船)、装运通知6.保险条款:确定投保人、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金额。在FOB和CRF合同中,为防止货物从仓库至装船前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损失进行投保。7.支付条款: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支付手段包括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

13、,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的方式,如直接付钱和托收。第二类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时间不但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利益有重大关系。8.检验条款: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检验证书鲜活商品到港后立即检查,机械到场安装调试后检验。检验证书看买方要求哪些。9.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违

14、约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2)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 不可克服性)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但货币贬值、价格涨落不能算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事故之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且人力不能控制、不可抗拒的(3)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取决于:意外事故对履约的影响程度;合同标的的性质;意外事故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事故发生后,要将事故的发生和自己的决定及时通知对方或在得到对方通知后,无论同意其意见与否,都应

15、及时作出答复。10.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裁决效力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一旦结束,不得再“上诉”。11、法律适用条款第四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提交货物与单据交货地点a:卖方营业地。按公约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款。b:特定地点。c:货交第一承运人。交货时间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所为合理时间,是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他规定决定的。单据的交付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即卖方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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