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5886849 上传时间:2019-10-1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法律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工具。然而,1995年1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12年来,非但未能有效遏制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相反,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很多时候,大部分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政府应有的赔偿依然是步履维艰,案件确认少、受害人索赔难、赔偿数额低的状况司空见惯。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着诸多严重的缺陷,根本无法实现立法的初衷,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法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应有的作用,应在该法本身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探求其根源,并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见。下面本人就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

2、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赔偿支付等方面的缺陷及改进方向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求见教于大家。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功能、类型(一)国家赔偿法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它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国家赔偿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宪法有关国家赔偿原则得以落实,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6 第6页。(二)国家赔偿法功能功能表现在六方面: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

3、、以及体现民主与标志法治。(三)国家赔偿法类型国家赔偿可以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三大类型。在我国并不存在国家立法赔偿。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6 第11、14页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由于当时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下面本人就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赔偿支付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张辉建立我国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1期。应松年、马怀德国家赔偿立法探索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这样就将不当请求权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外。那么,何谓违法呢?我国国家赔偿法并无具体的立法解释,如有的学者认为违法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也包括实体上的违法;不仅包括形式上的违法,而且包括实质上的违法。具体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不执行法定职责等

5、情况。还有的学者认为,违法应指广义上的违法,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第548、549页。 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按照违法原则进行国家赔偿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赔偿中,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的。在司法赔偿方面,如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等。对于这些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现有的违法责任原则,受害人是很难或根本上得不到赔偿的。可见,违法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存在的缺陷:1.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范围,也是受害人赔偿请求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赔偿范围仅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这大大缩小了宪法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宪法第41条所体现的精神,对于所有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受损的公民都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国家机关的角度看,可以把国家赔偿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很显然,国家赔偿法把立法赔偿排除在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而将国家赔偿仅局限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方面。也就是说立法赔偿不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类型,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7、,立法赔偿应否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类型呢?目前已进入21世纪,我国的政治已较为民主,经济体制转型工作已基本完成,中国的经济正稳步发展。新的实际应该是权利充分享有的时代,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理应获得及时补救,不管他是个人还是行政机关亦或立法机关,特权机关是不允许存在的。从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初衷应当成为国家赔偿的类型之一。然而,就行政赔偿而言,国家赔偿法把侵权主体局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忽略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就司法赔偿而言,国家赔偿落实到司法系统仅指刑事赔偿并非同一概念,司法机关除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刑事领域的职能之外,还承担着民事、行

8、政审判的职能,而在行政审判、民事审判领域,因为行政干预及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审判机关可能存在着更大的枉法裁判的危险。因而,将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是不合适的。2.从我国的赔偿范围的规定来看,存在的缺陷:(1)对财产损害赔偿的缺陷财产损害赔偿中,包括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本人认为这是对违法侵害财产权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不足之处。理由似乎是赔偿间接损失,会使国家的财政负担过重,而且,西方国家也有不赔偿间接损失的情况。本人认为,财产损害不仅应该包括直接损失,而且也应包括间接损失。理由是国家侵权自应由国

9、家赔偿,不能将负担加在受害人身上。从国家赔偿的功能来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虽然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了7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对该条第7项内容与前6项内容的关系进行说明,这无疑造成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对第28条进行孤立的、机械式的理解,从而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本人认为,在理顺该条内容之间的关联时,必须考察立法本意,国家赔偿是对国家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一种矫正与补救,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基本尊重与抚慰,是以违法成本为代价而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约与警示。(2)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精神损害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

10、权利如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面的损害而致其精神活动的损害,即对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皮纯协、冯军:制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探索,载于国家赔偿法研究(罗豪才、应松年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如:曹景学请求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因对其错误逮捕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曹景学,男,岁,汉族,公主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公主岭市政府住宅楼。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宋贵山,检察长。 复议机关:四平市人民

11、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季胜玉,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年月日以申请刑事赔偿为由,要求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请求人造成的损失万元,并为请求人恢复名誉,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决定。曹景学又于年月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遂以无辜被捕入狱为由,于年月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事项为:、冤狱个月期间实际支出万元;、冤监期间工资补助万元;、冤狱患多种疾病治疗及缮食补助万元;、由于冤狱给律师职业带来的影响(每年万元,年)的损失万元,以上请求事项合计万元。 审 判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

12、: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年月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公主岭市检察院于年月日以定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于年月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看守所释放。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曹景学系无辜公民,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将其逮捕,并限制人身自由天,属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

13、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赔偿曹景学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每天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元天计算),元。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对赔偿请求人曹景学的其它请求不予赔偿。 评 析 曹景学请求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刑事赔偿案,对刑事赔偿事实、赔偿金额的确定和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判令依法有据,故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依法具有刑事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

14、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本案刑事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年月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逮捕;因定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于年月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于年月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看守所释放。曹景学被错误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天,依法取得了向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的权利。 曹景学请求刑事赔偿案符合法定程序。赔偿请求人曹景学,因被错误逮捕,于年月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于年月日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逾期未有作出决定,故

15、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曹景学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规定的赔偿程序。 赔偿金额确定合法、正确。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错误逮捕行为,无辜限制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人身自由天。据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曹景学赔偿金,元,对其他请求不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案例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答复。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不做赔偿,主要理由为:第一,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决定了赔偿的无法量化性。第二,社会大众关于精神赔偿心理定位的非价值性决定了精神赔偿的非可取性。第三,我国国家才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精神赔偿的非现实性。(3)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的缺陷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同时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