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问题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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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价款优先问题-合同法与破产法 刷新本页 | 跟踪主题 | 邮寄主题 | 打印主题 桂法楼 主 发表于: 2007-07-29 08:57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正式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27会员编号: 10,710注册日期: 2003-10-28短消息在一破产案件中,因破产企业仍欠工程款,现债权人(建筑承包方)以合同法为由,要求工程价款优先,而该房产是破产企业唯一的可以变现的资产.如何处理?lsolso第1楼 发表于: 2007-07-29 09:29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7会员编号: 216,459注册日期: 2007-06-22短消息我

2、觉得应该可以借鉴破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放弃优先受偿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不属于破产财产。 thirds第2楼 发表于: 2007-07-29 11:42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2,986会员编号: 33,436注册日期: 2005-03-22短消息优先支付工程款。 山水君子第3楼 发表于: 2007-07-29 16:19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9会员编号: 219,471注册日期: 2007-07-12短消息本人在老法体制下多次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以下意见可供参考:1、明确所有破产企业的财产

3、均为破产财产,故楼上所说不属于破产财产是没有道理;2、破产法中是否适用此制度?现在是肯定的,最高法院的态度经过一个变化,见汪治平对此制度的解释和黄松有的讲话;3、此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受偿顺序的问题,在最高院给上海法院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4、区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房地产已设抵押,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第二种房地产未设抵押,那么其能否优先于职工债权?法律未明确,但个人认为是要优先的,因为工程价款优先理论上是法定抵押权,故其优先。此问题很复杂,以上是个人一点见解,请各位指教! 山水君子第4楼 发表于: 2007-07-29 16:38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

4、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9会员编号: 219,471注册日期: 2007-07-12短消息请教楼主做什么工作? lsolso第5楼 发表于: 2007-07-29 18:00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7会员编号: 216,459注册日期: 2007-06-22短消息按照旧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将该建筑工程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其优先受偿就没有依据。破产规定第七十一条对不列入破产财产的有明确规定。按照新法还看不太懂。lizunwei第6楼 发表于: 2007-07-30 23:54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成员组:

5、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55会员编号: 219,395注册日期: 2007-07-11短消息太专业了,呵呵,好玩!这其实是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价值在于检讨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工程款其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成本,一部分是利润。承揽人的成本部分就(在建)工程的价值保全至关重要,类似的原理可以参考海商法上的船舶救助费用的优先受偿,共同海损等,民商法上较类似的原理有无因管理制度中的请求权。利润部分的优先受偿倒是可以慎重考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来申报?是否应当区分这两者呢?区分这两者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再提一问题,破产受理之前发生的无因管理人的请求权在情理上是否应当具有优先的性质?-法义桂法第7楼 发表

6、于: 2007-08-01 15:51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正式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27会员编号: 10,710注册日期: 2003-10-28短消息QUOTE (山水君子 2007-07-29 16:38 )请教楼主做什么工作? 法院 桂法第8楼 发表于: 2007-08-01 15:58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正式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27会员编号: 10,710注册日期: 2003-10-28短消息QUOTE (山水君子 2007-07-29 16:19 )本人在老法体制下多次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以下意见可供参考:1、明确所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故楼上所

7、说不属于破产财产是没有道理;2、破产法中是否适用此制度?现在是肯定的,最高法院的态度经过一个变化,见汪治平对此制度的解释和黄松有的讲话;3、此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受偿顺序的问题,在最高院给上海法院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4、区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房地产已设抵押,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第二种房地产未设抵押,那么其能否优先于职工债权?法律未明确,但个人认为是要优先的,因为工程价款优先理论上是法定抵押权,故其优先。此问题很复杂,以上是个人一点见解,请各位指教! 个人观点:1法律规定的是工程价款优先,不是对该建筑工程有优先权,所以将该建筑工程列为破产财产较好处理;其他找

8、不出不同意的理由. 拥抱风雨第9楼 发表于: 2007-08-04 12:03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609会员编号: 120,346注册日期: 2005-11-30短消息工程款优先权先于抵押权,而抵押权在破产时优先保护,所以建设工程款有应优先保护。 -我无权干涉法官如何判决,但是我有权利也有责任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为法官、当事人及公众,点上一盏明亮的灯。这就是我要做的。实 名:储 涛工作单位: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手 机:15972118981邮 箱: QQ:724624736地 址:湖北武汉汉口香港路远洋大厦703山里人第10楼 发表于: 2007-08-04

9、20:31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高级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4,872会员编号: 6,718注册日期: 2003-07-11短消息新旧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财产范围不同,旧破产将担保物列为非破产财产,担保权人也不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新破产法将属于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都列为破产财产,例如新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条规定看,新破产法认为担保物也是破产财产,只不过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如果工程款的范围、行使权利期限等条件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应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

10、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lizunwei第11楼 发表于: 2007-08-04 22:43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55会员编号: 219,395注册日期: 2007-07-11短消息个人认为,问题的症点不仅是(在建)工程是不是破产财产,更应该是何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最优先。在商品房预售中,还涉及预购人的债权问题(预购款)。与承揽人债权,抵押权实现,劳动债权何者更优先,清偿顺序如何,实值研究。 -法义太阳花的眼泪第12楼 发表于: 2007-08-07 21:35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新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5会员编号: 219,

11、787注册日期: 2007-07-14短消息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可见该在建工程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应当明确债务人的财产上即使有担保等优先权也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财产在有无优先权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法定

12、的担保权利,是法律对社会各种利益权衡的结果,在破产法中应当坚持这种天平的倾斜,但是楼上某位提出区分成本和利润部分确实值得思考,毕竟法律的倾斜其出发点应该是保障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因此受到损失的权利。本人认为承包人对该工程原本所可能享有的利润部分不应当有优先权。xunewcon第13楼 发表于: 2007-08-14 09:26 向斑竹报告此帖引用此帖 正式成员组: 论坛成员发表总数: 108会员编号: 177,454注册日期: 2006-10-19短消息首先,可以肯定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比老法要宽泛合理得多。这一点可从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享有的财产为起得到明证

13、。其次,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特别优先权,民商实体法上同此的还有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虽然新破产法第107条对于别除权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限制,给人感觉似乎只能限定在三种担保物权。但如果对别除权的法理基础作一些分析,个人认为,对于非典型担保和特别优先权也应当可以优先清偿,因为非典型担保和特别优先权也是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优先清偿权利。这一点只要对107条作适当的扩张解释就可以。至于,特别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因为对于同一客体而发生权利行使冲突时,一般的规则是,特别优先权优于抵押权。这一点可以从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中的规定中看到。因此,本案中,建筑工程价款享有别除权,优于担保物权,优于一般优先权,优于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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