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榄城”项目家庭财产盗抢保险协议书(12、13、14、15号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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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财产盗抢保险协议书“橄榄城”项目家庭财产盗抢保险协议书甲方:湖南山水大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投保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注:保险人 为使“橄榄城”项目的业主在居住的房屋中的室内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业主的室内财产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保险标的“橄榄城”项目商品房的室内财产。其中12、13、14、15栋洋房合计 96 套。二、适用条款 1、承保险别: 家庭财产盗抢保险 。2、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详见附件一)。三

2、、投保流程1、甲方将达到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整栋的形式向乙方进行投保。乙方对甲方投保的每栋商品房出具一份保险单证。2、在该栋楼房投保后,甲方应在每月的5号之前,将上月已售出每套房的房主(被保险人)的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投保客户清单(详见附件二)”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加盖公章)。3、乙方传真及投保邮箱地址:传真:84311690、84405210邮箱: 、4、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投保客户清单”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将甲方提供的投保分户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录入到该栋楼房的相应保单项下,并依据甲方的要求向户主发放保险

3、卡。四、保额及保险费率1、每一住户的保险金额为 壹拾万(¥100000.0) 元/年,其中现金部分的赔偿限额为 壹仟(¥1000.0) 元/年,珠宝首饰部分的赔偿限额为 叁仟(¥3000.0) 元/年。2、保险费率: 1.36 。五、保费及保费缴纳1、项目每户三年期保险费为 408 元/户。2、甲方须在双方签订保险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三号栋保费合计 叁万玖仟壹佰陆拾捌元(¥39168.0) ,后续楼栋的投保手续需在开盘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进行办理并按照双方约定缴费保险费。乙方须在保费到账 2 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单证,并按照保单约定予以承担保险责任。3、乙方账户信息:中国人民

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工行北站路支行1901026019200034-855六、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起讫:自甲方“橄榄城”项目每栋楼盘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保险期限为 三 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七、免赔额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叁佰(¥300.0) 元。八、特别约定保单项下的每套被保险房屋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赔款的受益人约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保险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若受益人不在甲方提供的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投保分户清单中时,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时除了提供保险条款要求的相关事故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房产证(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九、双方权利

5、及义务(一)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保证将其售出的房屋向乙方办理投保,并在房屋销售时将投保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告之。2、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8)。3、甲方在与乙方签订保险协议并缴付保险费后,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可对双方的保险合作予以宣传,包括乙方的标志和名称,但宣传的内容以甲方所投保的保险险种的保障范围以及甲乙双方的合作事实为限,不得以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所有涉及甲乙双方合作方面的宣传内容必须事先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确定,由于不实宣传造成的相关后果及责任,由甲方承担。(二)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在接到甲方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

6、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检验;2、乙方在接到甲方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全部索赔单证后,应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保险责任规定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将核定情况通知甲方。3、乙方对于赔偿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应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被保险人。如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赔款,则乙方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甲方违约金。4、乙方对甲方所做的宣传中涉及到相关保险合作的内容可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十、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二、其他事项1、本

7、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特别约定等,乙方已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无异议。2、本协议之特别约定如与其它内容相抵触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协议内容如与所附保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协议为准。3、“橄榄城”后期项目投保事宜双方择日再行商定。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

8、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室内装潢;(二)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三)衣物和床上用品;(四)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五)现金、首饰;(六)电脑(含便携式)、摄像机、照相机、手机。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现金、首饰和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不能单独投保,须与其它四项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二)票证、有价证券、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

9、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五)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存放于地下室、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七)非法拥有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

10、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二)门未锁而遭盗窃;(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四)房屋连续60天无人居住;(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室外遭受盗窃、抢劫;(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三)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

11、、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六)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内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现金、首饰保险金额总和为总保险金额的10%(其中现金为2%,首饰为8%);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机保险金额总和为总保险金额的30%。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

12、保险期间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

13、清保险费。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14、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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