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对经济和税收影响情况的报告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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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对经济和税收影响情况的报告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率先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7月底,国务院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并决定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意义(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1、完善税制需要。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货物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制度,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征收增值税,约覆盖国民经济60%的领域,对转让无形资

2、产、销售不动产及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征收营业税,约覆盖国民经济40%的领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的弊端也日渐显现,亟需进行完善。(1)重复征税严重。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均不能抵扣或税前扣除,造成不同环节重复征税,且分工越细、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易形成“大而全”或“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既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又不利于深化分工协作,影响经济社会发展。(2)增值税征扣链条断裂,使其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同

3、时也使税收征管问题突出,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加大。增值税不重复征收,具有中性特征,对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消费者消费选择等不产生影响,同时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等优点,同时,增值税内在的抵扣机制可以使交易双方形成利益制约关系,最大限度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力手段。增值税特点和优势的发挥要求其税基尽可能的宽广,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导致体现其生命力的“征扣链条”覆盖不全面,其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同时,两税交叉领域间税收征管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一是征扣链条断裂领域易造成税款流失,难以实现有效控管。如,建材生产经营与建筑安装业、医药生产销售与医疗服务业之间

4、隐瞒销售,难以通过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营业税行业获取增值税纳税人资金流、货物流等关键信息加强管理等;二是纳税人兼营和混业经营难以区分,两税征收范围界定不清晰,易引起国地税部门争抢税源或出现管理盲区;三是低征高抵的运输费用特殊抵扣制度为纳税人虚开虚抵提供了操作空间。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但受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运输发票抵扣7%的进项税额,导致许多纳税人未发生真实交易下找票、圆票,虚开虚抵等。2、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政策需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攻坚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完善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

5、境。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严重制约了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增值税制度在服务业领域中进一步扩大,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为此,十二五规划指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在一些生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三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服务业”。3、有利的外部环境。增值税制度作为先进规范的税制,为全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6、我国经过税制改革后近20年的实践,增值税的制度优势已经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而营业税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国际上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也较为普遍,可以为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随着税收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税收征收效率明显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总量快速增长,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所能承受的减税空间。同时,增值税扩大范围是实现增值税立法的必要前提,日渐提上日程的增值税立法也对改革形成了有力推动。综上,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允许纳税人外购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在增值税深度改革上迈出重要一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增值税广度改革

7、理应实现突破。(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健全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改善出口,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降低小微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现状及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

8、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二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三是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试点地区、行业和时间1、上海率先进行试点,2012年底前分批扩大至8省市。2012年1月1日起,率先选择服务业门类齐全,发展水平高,辐射效应明显,示范作用强

9、,征管条件便利(国地税不分家)的上海市作为试点第一步。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应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应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应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应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截至目前,已纳入试点或将于年底前纳入试点的地区共有12个,其中9个省(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2、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10、)、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建筑业暂未纳入。交通运输业纳入原因:一是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纳入原因: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建筑业纳入试点方案但暂未实施试点的原因:一是涉及面广,

11、影响大;二是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有所冲突;三是流动性强且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四是沙、土、石料等现实中难以取得进项,如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税负将大幅增加(有关测算数据显示,税负可由3%上升到5.8%)。(三)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主要政策:一个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一个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两个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若干补充性规定(主要为征收管理、资格认定、过渡政策)。1、税率。在现

12、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目前仅交通运输业、6类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即转让无形资产也已纳入试点范围。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

13、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四)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

14、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改革试点影响(一)对试点纳税人的影响1、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部、总局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根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确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行业适用税率,但实际运行中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纳税人税负变化不一。(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且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现代服务

15、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将下降2.1个百分点,降幅为41.8%,下降最为明显;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按不含税销售额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将下降0.09个百分点,降幅2.9%,也略有下降。(2)一般纳税人降多升少。与原营业税税率相比,虽然交通运输业由3%上调为11%,现代服务业由5%提高到6%。但由于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税,增值税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征收的,因此试点前后纳税人税负变化不能以两者税率作简单的比较。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主要成本项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发展阶段不同(新办企业、扩张期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税负较轻)、经营模式不同(分工越细可抵扣项目越

16、多,税负轻,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可抵扣项目少,税负重)、主要购进对象不同(主要自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进项抵扣多,税负轻,主要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则抵扣少,税负重)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但整体而言降多升少。从上海试点前5个月试点情况看,有20来个行业实现税负下降,但也有6、7个行业税负有所增加。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出现上升。主要原因:一是不同企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及投入时间存在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一定时段上不匹配,对试点后新办和扩大运输设备更新的纳税人,由于购置运输设备能够抵扣且税额一般较大,因此会使税负下降,但对纳入试点前已购进运输设备的纳税人而言,其增值税税负会有所增加;二是改革尚未全面推开,使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占运输成本约34的路桥费支出以及保险费用支出等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因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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