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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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条款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等与展 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所有、租用、照 看、照管或控制的展品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

2、灾、冰凌、泥石流、崖崩、 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3、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六)大气污染、土地污

4、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 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二)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二)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三)间接损失;(三)间接损失; (四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保险标的,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方可投保,且本保险合同对下 列保险标的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 (二)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三)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四)其他保险人认为需要经特别约定方可承保的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对上述以外的保险标的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第十条第十条

6、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 值。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 中载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重置价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协商 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卸载到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起(若卸载后有必

7、要 作业,自作业竣工验收完毕交付被保险人之日起),至下列任何一时间发生时终止,以实 际先发生者为准: (一)装载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驶离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时; (二)保险标的被出售、捐赠的,交付至购买者或受赠者时; (三)保险单载明的展览活动截止时间。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8、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 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

9、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10、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

11、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 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 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12、。但前述检查并不构 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13、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

14、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

15、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事故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

16、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 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低者为准。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的,如保险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金额以 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如果保险金额小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 赔偿。 (二)部分损失 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的,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的,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赔偿金额 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损失);如果保险金额小于出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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