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最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7-轴承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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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5-006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1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4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13第五章 产品检验14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17第七章 附则18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19附件1-1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20附件1-2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21附件1-3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22附件1-4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设备表23附件1-5企业生产轴承钢材产品检验设备表24附件1-6企业生产轴承钢

2、材产品关键原材料明细表25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26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27附件2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8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36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7附件5检验样品编号规则和加工要求38附件6检验报告48附件7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52II2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第三条 轴承钢材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产品定义:轴承钢材产品是制造滚动轴承的滚珠、滚柱、内圈、外圈所用的合金钢,具有高疲劳强度和耐磨性、纯洁度和组织均匀性(GB/T20566-2006钢及合金术语)。产品范围:本细则发证的轴承钢材产品涵盖热轧、冷拔(轧)和锻造多种生产方式,产品形态包括圆钢、盘条、钢管和钢丝,本细则发证不包括轴承钢材产品半成品,如:连铸坯、锻坯和穿孔荒管等。单元划分:根据轴承钢材产品的不同

4、生产工艺和特性,轴承钢材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轴承钢钢管、轴承钢钢丝。轴承钢圆钢及盘条是通过热轧或锻造或冷拉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直接制造滚动轴承零件或用作生产轴承钢钢管和轴承钢钢丝产品的原材料。轴承钢钢管是通过热轧或冷拔(轧)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制造轴承套圈等。轴承钢钢丝是通过冷拔方式加工而成,通常用来制造轴承滚珠和滚柱等。表1 轴承钢材产品单元及说明序号产品单元生产方式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热轧、锻造、冷拉 2轴承钢钢管热轧、冷拔(轧) 3轴承钢钢丝冷拉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表2 轴承钢材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产

5、品标准相关标准1轴承钢圆钢及盘条GB/T 18254-2002高碳铬轴承钢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2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4-2008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 231.1-2009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YB/T 5293-1999 金属材料 顶锻试验方法GB/T 702-208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905-1994 冷拉圆钢、方钢、六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908-2008 锻制钢棒尺寸、

6、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814-1979 钢材断口检验法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11261-1989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GB/T 14981-2009 热轧圆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YB4101-1998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冷拉轴承钢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2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7、224-2008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 231.1-2009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1814-1979钢材断口检验法GB/T 2101-2008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4336-201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8361-2001 轴承钢冷拉圆钢表面超声波探伤方法GB/T 1979-2001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YB4100-1998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渗碳轴承钢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8、223-2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5-2006 钢淬透性的末端淬火试验方法(Jominy 试验)GB/T 226-2015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30.1-2009 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N、T标尺)GB/T 231.1-2009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1979-2001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T 2101-2008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2975-1998 钢及

9、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4162-2008 锻轧钢棒超声检测方法GB/T 4336-201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13299-1991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GB/T 15711-1995 钢材塔形发纹酸浸检验方法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GB/T 6394-2002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2轴承钢钢管GB/T 18254-2002高碳铬轴承钢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2

10、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4-2008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 231.1-2009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11261-1989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YB/T 4146-2002高碳铬轴承钢无缝钢管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2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

11、分析方法GB/T 224-2008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GB/T 226-2015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T 231.1-2009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11261-1989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GB/T 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3轴承钢钢丝GB/T18579-2001高碳铬轴承钢丝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12、 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3-20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342-1997 冷拉圆钢丝、方钢丝、六角钢丝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814-1979 钢材断口检验法GB/T 2103-2008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3207-2008 银亮钢GB/T 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GB/T 11261-1989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GB/T 15575-2008 钢产品标记代号GB/T 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

13、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 企业申请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1)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规定,对于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

14、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2)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要求,限制类和淘汰类落后装备(见表3)。表3 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装备明细表限制类1公称容量3

15、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淘汰类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化铁炼钢5复二重线材轧机6横列式线材轧机7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8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9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0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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