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历史、现状和完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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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 本文首先较详细叙述了管制刑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建国初期的管制具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主要适用于管制反革命分子。1956年之后,确立了管制作为刑罚方法的一种,扩大适用到盗窃、诈骗、流氓等一般刑事犯罪。1979年刑法颁布,进一步发展了管制刑;1997年修订刑法仍然保留管制刑,作为五种主刑的第一种,并根据社会变革的现实情况作出修正。分析历史演变,管制刑的历史发展路向表现。通过对管制刑定义要素的分析,得出了管制刑的初步定义。并探寻了管制刑的基本特征。其次,通过对管制刑实践的实证分析,探知管制刑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管制刑的改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管制刑作为可供选择的限制自由刑

2、的一种,不仅不应当废除,而且应当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关键词:管制刑的历史 管制刑的现状 管制刑的完善ABSTRACT Firstl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history of the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the control punishment.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control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penalties has the dual attributes, whic

3、h are mainly applied to the control of the counter revolutionary elements. After 1956, the control was established as one of the methods of punishment, which extended to the general criminal offences such as theft, fraud, rogue, and so on. The 1979 criminal law promulgat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

4、f the control punishment; the 1997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law still retain control punishment, as the first one of five principal punishments and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of social change amendment. Analysis of historical evolution, control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way the performanc

5、e of the criminal.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lements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trol punishment, the preliminary definition of the control punishment is obtained. And explor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rol punishment. Secondly,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practice of control

6、punishment, to ascertain the control punishment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In the end, we put forward our own opinion on the reform of the control punishment: the control punishment is one of the restrictions that can be used for the choice, not only should not be abolished, but shoul

7、d be further improved and perfected.Key word:History of control punishment;Current situation of control punishment;The perfection of control punishment目 录引言1一、管制刑的历史3二、管制刑的现状4 (一)管制刑的适用情况 4 (二)管制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三、管制刑的完善8参考文献 14致谢 15IV引 言 “一般知识与思想”,是指的最普遍的、也能被有一定知识的人所接受、掌握和使用的对宇宙间现象与事物的解释,这不是天才智慧的萌发,也

8、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当然也不是最底层的无知识人的所谓“集体意识”,而是一种“日用而不知”的普遍知识和思想,作为一种普遍认可的知识与思想,这些知识与思想通过最基本的教育构成人们的文化底色,它一方面背靠人们不言而喻的终极的依据和假设,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理解,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起着解释与操作的作用,作为人们生活的规则和理由。 提起“管制”,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交通管制”、“治安管制”、“军事管制”、“海关管制”、“金融管制”等社会公共管理系统内的强制性的管理、控制、监督、约束,管制的对象通常是物,如:交通工具、刀具、武器、灯火、药品、货物等。或许,人们还会联想到的是“管制反革命”、“管制四类分子”、“

9、管制坏分子”等留有强烈历史痕迹的语词,这时,“管制”的对象就是特定的罪犯或者需要社会严加管束的各类敌对分子,“管制”就成为刑法系统中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手段和刑罚方法,在一般的知识与思想系统中同时存在,这可以从考察一般知识与思想系统中对“管制”的解释来认识。现代汉语词典对“管制”词条的解释是:管制:(1)强制管理:管制灯火。(2)强制性的管理:军事管制、交通管制。(3)对罪犯或坏分子施行强制管束。这说明,在日常的汉语语汇中,“管制”既是普通的词语,表示强制性的管理行为,又是特定的法律词汇,表示刑罚中的管制刑。辞海对“管制”词条的解释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行动自

10、由。我国刑罚主刑的一种。为我国所独创。建国初期,管制只适用于罪恶程度尚不需逮捕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由公安机关实施。其性质是一种行政措施。以后,管制也用于其他犯罪分子。1952年4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已将管制定为刑罚的一种。为统一法制,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定为主刑的一种。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可以延长到三年。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管制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做到:(1)遵守法律,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

11、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辞海并没有对“管制”作出其他的解释,大型的、综合性的、权威的辞书将“管制”等同于“管制刑”,将“管制刑”的法律定义、历史演变、刑罚内容、刑罚执行等简洁、清晰地表述,作为“管制”词条的解释,隐含着一般知识与思想系统中,对“管制”的理解趋于特定化、专门化、法律化。但是,又有多少人会“日用而不知”地将“管制”等同于“管制刑”呢。“管制”作为词语,不仅出现在一般的“市井

12、”语言中,而且在规范性文件中,在各种行为规则中使用,只要是需要表述为强制管理的场合,“管制”仍然是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而作为一种概念化的专门术语,它专指刑罚种类中的“管制刑”。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在人们眼里是“吃家庭官司”的人,他们没有被关押,照常住在家里,照常自由活动,公安局也没有派人盯着;有的还保留工作,工资照常发,看起来这官司吃得安逸、轻松,好像管制刑比被开除公职、撤销职务还轻些。4有的管制犯东游西荡、恶习不改,也不见被管,也没有被制,拿他没办法。被判管制,就好像不吃官司。人们对身边是否有罪犯正在服刑不知情,不关注,不相干。有的人认为,有“关系”才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才能在家里“吃官司

13、”,被判处管制是靠关系得来的。现实中的管制刑所表现出的轻松、自在、安逸,与仍然留存在人们记忆中对反革命分子、“四类分子”等管制分子的群众批斗、思想汇报、监督改造的严酷的政治斗争,反差太大:“管制”作为词语,表现为强制性监督与管理,与作为当下的“管制刑”所表现出的轻缓、谦抑、甚至有点软弱,反差太大。管制刑的历史、现状和完善李长江 法律事务高起专 2014年春季 147073210001一、管制刑的历史1、管制的雏形。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所列的五种主刑之一的“管束”,实际上就是管制刑的雏形。当时的管束是一种不予关押在监狱,但要服公役

14、的刑罚方法。刑期为1日以上,1年以下。另一种认为,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即已具雏形,当时称之为“回村执行”,在同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广为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资料搜集困难,笔者无法对管制刑的最初形态作追根溯源的探究,但是,从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可以看出,无论是抗战时期的“管束”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回村执行”,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对适用对象不予关押;二是适用对象必须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以公役的形式或者是村庄集体劳动;三是适用对象必须接受专门机关和群众的监督改造。管制是解放区人民政治斗争实践的产物,它是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具体实践,它发挥了专政机关与群众监督

15、的两方面的优势,在对地主、反革命分子等阶级敌人的惩罚与改造中曾经起到很大的作用;管制是解放区人民刑事斗争实践的产物,解放区人民政权在与反动势力激烈的政治斗争中,既要严厉打击罪大恶极的敌人,又要惩罚、教育、改造一大批罪恶不深的反动分子,将对反动分子的惩罚与改造寓于群众监督之中,无论是“管束”还是“回村执行”都是刑事司法有益的实践活动,为管制刑的确立,进行了最初的实践探索。2、作为强制措施与刑罚方法的管制。194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中就明确规定,对反动分子实行管制,这是管制这一新的方法在政策、法律上的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管制被广泛适用。在当时中央及地方各大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管制的目的、对象、内容、期限和执行等都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如1950年4月中央公安部关于新区匪特暴乱抢粮情况的综合报告、1951年10月中央公安部关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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