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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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保障公司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包括劳动者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企业的财产安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分公司、万康化工商贸公司、华骏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奥康医用氧有限公司。第四条 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公司领导,分(子)公司负责,车间、科室、班组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

2、责任制。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目标管理,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月度目标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分公司(部门)经理对所在分公司(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分公司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4、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整改、考核、总结、评比等工作;6、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7、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2、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落实安全及消防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协助改善劳动条件,处理事故隐患。3、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安全设施及器材的管理。4、随时在生产

4、第一线检查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和上报。5、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员工的职责1、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刻苦钻研职业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互保和自保能力,安全生产,文明作业,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自觉抵制和积极向上级反映违章指挥和责令冒险蛮干的行为。3、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4、监督单位(部门)安全员及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5、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不违章作业。6、积极参加安全、消防演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 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1、协助

5、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协助建立健全并审议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蛮干作业的行为。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安全救援预案演练活动以及抗灾抢险活动。4、参与公司生产性建设、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对公司各级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参与安全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协助公司对安全责任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 安

6、全学习、检查、宣传、培训及总结的频率规定项目 部门安全学习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总结公司1次/月1次/月1次/季度1次/半年1次/半年分(子)公司1次/周1次/旬1次/月1次/月1次/季度班组1次/周1次/日1次/日1次/周1次/周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三违处罚等记录。第三章 劳动场所安全第十三条 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如有不安全的危险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危险隐患。第十四条 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生产场所的坑、沟、池、井必须有盖板和围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器材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堆码有序,废料

7、必须及时清除。第十五条 生产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必须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路灯,危险要道必须有防滑设施及栏杆或扶手。第十六条 因大风、雷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特殊产品和部分生产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作业时,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场所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场地、物质仓库(保管室)、易燃易爆产品销售门市部、要害部门应有防盗设施,并保持灵敏有效。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其劳动

8、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生产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妥善处置,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第四章 生产设备安全第二十三条 操作机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作业,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或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的部位,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架设或拆除电线,必须由专业电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严禁私拉乱接;对破损或不规范的电器设备和电线,应及时更换和规范。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场所,必须按照技术要

9、求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改造、修理和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压力容器的附件齐全、灵敏可靠,不得在承压、高温或者有毒介质等危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修。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实行“三检一巡”(班组日检、分公司旬检、公司月检、不定期巡查)制度,按时擦扫、注油润滑,保持设备安全卫生。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不得超速、超载行驶;进入生产车间必须佩带防火罩。第二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责任制,防止破坏、盗窃机具、设备及配件,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提

10、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第五章 物质财产安全第二十九条 各种物质、财产、工(用)具,必须逐项清理、登记、编号,落实使用、保管责任人。工作变动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损坏、遗失,除低质易耗品外,一律由保管或使用人照价赔偿。第三十条 物质仓库(保管室)各种物质,入库时必须坚持验质、验量,完备入库手续,出库时凭领用手续发货,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禁止混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贮存保管,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醒目标志,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包装必须严密,必须轻装轻卸。库存物质每半年盘存一次,帐物不相符,由责任人赔偿。第三十一条 乙炔、氧气气瓶,必须建立专帐,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收发交接记录,保

11、证气瓶数量万无一失,若因失职、失误,导致气瓶数量错误、遗失,由责任人按价赔偿。第三十二条 生产原(材)料、辅料、燃料等,凭购货发票经过对物质的验收后,由库管人员出具入库单。第三十三条 生产成品,必须入库,并分类做好原始记录,生产车间与产品保管要履行交接手续。产品保管发货时必须与销售(运输)人员办理好产品出库手续,发生差错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第三十四条 物质因保管不善造成锈损、变质、被盗等,由物质保管人员赔偿。第三十五条 生产、生活用房,原则上每年翻盖维修一次,防止漏雨和倒塌,确保安全。第三十六条 财务、档案、销售、保管等部门,必须将门窗加固,财务室按照规定配置保险柜,保证公司财物安全。第六章 劳

12、动安全保护第三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上班作业人员,严禁赤脚赤膊;严禁穿拖鞋、短库;生产车间禁止穿裙子;进入有机械运行的岗位,禁止披露长发。2、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员工,严禁穿化纤服装、高跟鞋、不准佩带首饰;严禁带烟火;严禁使用通讯工具。3、从事对双目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戴护目镜或防护棉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戴口罩;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场所或在此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4、严禁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严禁酒后上班或上班喝酒。5、严禁搭乘无牌无照或非客运车船。6、员工必须挂(戴)牌上岗。7、按时参加

13、安全例会;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 以分公司为单位,设立义务消防队伍,完善防火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器材和设施。第三十九条 危险区域必须做好警示标志,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和危害。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的一般规定:1、钢印标记(ZYQ及使用单位编号)必须准确、清晰、完整。2、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3、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与应用必须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14、4、气瓶档案内容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书保存至气瓶报废为止;充装记录保存一年;气瓶检验记录保存至检验周期到期为止。第四十一条 气瓶充装安全规定。1、充装前,由专人对待充瓶逐只进行检查,详细识别气体介质和判断气瓶内是否有余压,防止错(混)充装。2、充装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的实际补加丙酮。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气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期限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氧气瓶沾有油脂;无剩余压力乙炔瓶未置换或未抽真空的。4、充装后,不

15、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氧气不超过13Mpa,乙炔不超过2.5 Mpa。5、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是否漏气,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必须妥善处理。6、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丙酮补加记录、气瓶收发记录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1、乙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2、气瓶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应提前进行检验。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必须进行检验。4、定期检验必须由华骏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按照程序报废。5、检验时严禁对气瓶进行挖补或焊接修理等。6、对检验合格的气瓶进行蚀刻钢印、除锈、刷漆、涂检验色标。7、检验员必须认真负责的按照规定填写检验记录。8、华骏必须严格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第四十三条 气瓶运输安全1、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各种手续。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2、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资质。精心驾驶,安全行车,严禁违章驾驶。3、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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