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谢铁军08.11.20概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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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 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 2007 年 5 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2、 下达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容规 )制修订任务书,中 国特检院于 2007 年 9 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 组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 制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工作时间表。2007 年 11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 二次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 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810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工作组于 2008 年 5 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 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在制修

3、订过程中,工作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分别于 2008 年 1 月(委 托中国特检院)和 2008 年 7 月(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组织召开 2 次专题研讨 会,讨论容规中关于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方案。2008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 了报批稿,2008 年 9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2008 年 10 月国家质检总局 将报批稿向 WTO 进行通报,年 月 日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汲取事故教训;提出基 本

4、安全要求,要有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 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惯例,体现中国 特色;规范与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 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 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简化压力容器分 类方法,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容规适用范围, 覆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压力

5、容器;同时,将 99 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 3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另行制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并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 属压力容器等新近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 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 定,如有色金属、胀管率、安全阀定压、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除压力载荷外, 还要充分考虑其它载荷(风、地震、疲劳等)和介质对压力容器安全性的影响。引入 风险评估 RBI 检验技术,无损检测 TOFD 方法,缺陷

6、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调整、 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谢铁军、贾国栋、 郑 晖、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李 军、常彦衍、张建荣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陈学东、李景辰、袁 榕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秦晓钟、杨国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汤晓英 浙江大学 郑津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袁 彪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李世玉、张迎恺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刘 静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 王 光 中石油股份公司 刘农基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

7、所 张延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叶日新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曲建平 原劳动部锅炉局 宋鸿铭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及其苏州分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浙江大学等单位为本次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工作。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目 录 1 总 则( ) 2 材 料( ) 3 设 计( ) 4 制 造( ) 5 安装、改造与维修( ) 6 使用管理( ) 7 定期检验( ) 8 安全附件( ) 9 附 则( ) 附件 A 压力容

8、器的分类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 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 附件 C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 附件 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 5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 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 式集装箱等) 、气瓶、氧舱之外的压力容器。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并且同

9、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 1-1)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2)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 液体。(注 1-3)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 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 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在上述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均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注 1-1: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

10、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 注 1-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 且圆整。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3:压力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的 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2、3、4 章的有关规定: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1)不属于简单压

11、力容器的车载储气罐和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 翅式热交换器; (3)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罐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1.4.2 只需要满足设计、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者对角 线,如

12、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 150mm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 3.1 和 4.1.1 的有关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4.3 只需满足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 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 4.1.1 的有关规定,其设 计制造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2)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 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 (3)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

13、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者承压 壳体等) ; (4)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空冷式热交换器。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的几何范围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几何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坡口、螺纹连 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 7 - 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

14、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 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含 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 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 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 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 统。 1.8 压力容器分类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在监督管理上划分为三类, 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分类方法见附件 A。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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